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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数据权利界定的做法及发展趋势分析

2019-8-21 23:26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国际上数据权利界定的做法及发展趋势分析


据了解,各国对数据实施分类管理,既对个人数据提供有效保护,又最大程度发挥数据对社会经济的潜能。

大数据时代,各国高度重视数据蕴含的价值,根据新形势对数据权利界定作了一些新的规定,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总体而言,各国对数据实施分类管理,既对个人数据提供有效保护,又最大程度发挥数据对社会经济的潜能。

(一)明确政府数据的公共属性,政府拥有使用和管理权及向社会开放的义务

大多数国家均将政府数据视为一种公共资源,一方面,通过立法赋予政府对政府数据的使用、管理、许可等权利。如美国宪法第2320条规定,政府有权使用其资助的合同和分合同项下的项目或过程中的数据,以及将数据向外部公开并允许外部人士使用。另一方面,明确政府开放政府数据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公众的使用权和义务。发达国家从2009年开始推动政府数据开放,明确了数据开放的形式、要求等,以及公民获取和使用政府数据的各项权利和使用要求。

(二)针对非个人商业数据推动建立数据产权,鼓励数据生产和流通

对于非个人商业数据,一般默认由数据生产者拥有。但鉴于数据的特殊性,欧盟认为明确其产权对于规范市场和交易意义重大。2017年,欧盟发布《构建欧洲数据经济》,提出针对非个人的和计算机生产的匿名化数据设立数据生产者权利,鼓励(涉及公共利益时强制)公司授权第三方访问其数据,促进数据交流和增值。数据生产者权利是指设备的所有者或长期用户(如承租人)基于收集和分析处理等操作,对非个人数据享有的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并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和获取数据的权利。

(三)明确个人数据权利内容,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原始个人数据一般默认归个人所有,通常无须另行规定,也有个别国家作出明确规定。如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2016年发布的《宽带互联网消费者隐私政策》规定,由宽带互联网接入业务所产生的数据归消费者所有。由于个人数据表现出了人格权属性和财产权属性,各国根据新形势赋予新的个人数据权利,提供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保护。如欧盟2016年通过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赋予个人的数据权利包括数据访问权、数据纠正权、被遗忘权、限制处理权、可携带权、自主决定权以及拒绝权等7个方面。2018年6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议会通过的《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为消费者创建了访问权、删除权、知情权、拒绝权等数据权利。

(四)区分个人数据人格权和财产权,推动匿名化数据应用

为了促进个人数据利用,一些国家规定个人数据经过匿名化处理(移除可识别个人信息部分且不会再被识别)就成为非个人数据,允许在某些风险较低情形下使用匿名化数据。目前,欧盟、美国、日本等允许企业在承担保证透明性、隐私风险评估和保护等责任前提下,对个人数据匿名化处理后进行市场化利用。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规定匿名化数据不属于个人数据,机构可以自由处理匿名化数据。美国《健康保险携带和责任法案》规定,对于不可识别身份的个人健康信息可以被应用或者披露。日本2015年《个人信息保护法》修正案允许企业在确保数据不能实现身份识别、不能复原的情况下可以出售匿名化数据。

(五)规范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管理,推动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

当前,美国主张数据自由流动,欧盟注重数据跨境流动所涉及的个人隐私保护,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则推行数据本地化政策。总体来说,数据跨境流动呈现出如下趋势。

一是规范个人数据跨境流动,保护个人隐私。各国和地区对解决个人数据跨境流动中保护个人隐私提出了多种解决方案。2011年,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框架下,美国主导提出了跨境隐私规则体制,对企业采取认证模式,经过隐私保护认证的企业之间可以无障碍跨境传输个人信息。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提出了向境外传输个人数据的条件,包括要求第三方国家或国际组织对个人数据和隐私的保护程度与欧盟相当等。日本《个人信息保护修正法》规定数据控制者转移个人信息到境外需要获得个人同意,或该国具有与日本标准相当的数据保护体系或数据保护标准。

二是消除非个人数据本地化限制。尽管欧盟要求跨境转移个人数据需满足相关规定,但对于非个人数据,则推动废除成员国不合理的数据本地化存储要求。2018年10月,欧盟议会审议通过了《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制定了旨在废除欧盟各成员国的数据本地化要求、促进专业用户数据迁移的有关规则,以确保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内可以自由流动。

(六)赋予监管机构为履职获取数据的权利,确保数据的公共利益优先

为保护公共利益,各国通过法律赋予监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的信息收集权。美国2015年出台的《网络信息安全共享法》规定,企业在必要时需根据国土安全部的要求共享信息,当用户控告企业的此类行为侵犯公民隐私权时,企业可以豁免。欧盟《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规定,公共部门可以访问欧盟任何地方存储和处理的数据,并进行审查和监督控制。德国、英国也在相关法规中赋予国家安全机构获取企业数据的权利。

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创新发展研究部“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与政策研究”课题组,执笔:戴建军、田杰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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