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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研发活动优惠政策操作指引

2019-11-28 21:29

来源: KPMGChina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提高相关政策的确定性和适用性、改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于2019年11月12日发布了《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以下称“操作指引”)。


该操作指引在税收优惠章节着重针对研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等若干问题进行了解释,相关政策的解释和依据较为清晰和充分,具有很好的可借鉴性和推广性。



研发费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行业负面清单
该操作指引强调企业实际主营业务作为重要判断依据。我们建议企业:
  1.  不应只简单依据税务登记上的行业进行判断;

  2.  充分准备实际主营业务类型的支持材料;

  3.  保持税务登记与实际主营业务的一致性。


兼职人员

基于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40号公告(“40号公告”)该操作指引澄清兼职人员可以不受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约束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但企业与供应商签订以人员工时为基础的技术服务支出并未在该操作指引中被纳入可加计扣除的范围。


事业单位

该操作指引进一步明确基于《企业所得税法》事业单位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这对于经常关注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事业单位(例如医院、院校、检验检测单位等)无疑消除了之前的顾虑,不过仍需确保未落入行业负面清单。


委托研发加计扣除额的计算
该操作指引强调关联方提供研发支出明细情况的目的更多是协助监管机构判断该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但并未明确要求费用明细需严格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辅助帐样式进行归集。我们建议受托关联方在自行准备费用明细时应以体现独立交易公允性为首要前提,并尽量与研发费加计扣除费用科目保持一致,降低后续政策执行风险。

研发用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该操作指引基于40号公告进一步确认研发用仪器设备的折旧按税务口径计算。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限额的计算

该操作指引澄清“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计算基数“包括资本化和费用化两部分的研发费用”,但并未就“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是按年度申报总额还是按申报项目为基础计算进行明确说明。我们的观察是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认同前者居多,建议企业积极与当地主管税务局提前沟通,降低后续政策执行风险。

亏损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该操作指引基于40号公告进一步确认盈利和亏损企业均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研发费用未单设科目核算
该操作指引强调企业在未单设科目核算研发费用的情况下,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即可。此项解释对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例如金融业)减轻了核算上的要求,但在不同地区的实操上是否完全保持一致有待探究。我们建议企业在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就加计扣除研发费的归集与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保持合理的勾稽关系,对于较大差异的部分需着重建立辅助帐费用归集管理流程并充分准备实质性支持文档。





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问题

该操作指引解释了企业在计算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时,“销售收入”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纳税申报表口径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不包含视同销售收入。


接受境外委托研发

该事项为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广泛遇到的问题,具有重要参考性。操作指引强调境内企业接受境外委托研发(例如众多外资企业设立的研发中心等)所发生的“接受境外委托研发费用”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但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如符合研发活动的条件,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考核指标。


我们需要提示企业的是:

  1. 针对外资企业设立的研发中心如计划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境内知识产权的门槛并未因为该政策有所改变,仍旧是企业需要关注的要点之一;
  2. 该事项强调“为有利于促进技术和资金留在境内,鼓励境内企业承担境外的研发项目,支持境外企业将研发中心设在境内“,因此对于主要接受境内委托研发的企业,其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计入高新技术企业并未在该政策得到明确的肯定。


我们建议企业在筹划和准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申请时需提前咨询当地监管部门及专业机构。

高新技术企业复核

该操作指引解释对于当年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主动补缴税款未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企业,税务机关不需再提请复核。



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2018 年以后新获利的软件企业
享受软件企业减免税优惠问题

该操作指引引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68 号)第一条的规定,明确指出在目前政策有效期内,对于2019年及以后年度新获利的软件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需等待后续文件再予明确。这对未来规划实现首次盈利的软件企业而言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我们后续将与相关部委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交流,建议企业保持与我们的紧密沟通,掌握最新政策的动向。


获利年度在先,符合软件企业条件
在后享受优惠问题

该操作指引引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第九条的规定明确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起始时间以企业首次获利为准。该政策要求对计划享受相关优惠的企业结合企业获利时间和体量,提前规划自身符合软件企业的条件,落实“应扣尽扣”,最大化企业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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