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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克时艰 | 企业会计准则下有关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会计考虑事项

2020-2-25 20:05

来源: 安永EY


受近期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疫情”)及其迅速蔓延的影响,许多国家或地区均要求本地企业限制或暂停经营活动,并实施了旅行限制和隔离措施。这些措施和政策给许多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了(或预计会造成)不利影响。由于疫情仍在持续中,当下难以对疫情造成的商业和经济影响的范围及持续时间做出预测。因此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时可能会遇到挑战。本文旨在提醒企业在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编制截至2019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时,在处理疫情的财务影响方面应考虑的现有会计要求。本文所讨论事项无法涵盖所有情况,其适用性取决于每个企业的具体事实和情况。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对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的区分应基于该事项是否为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情况提供了证据。

疫情发生时间临近资产负债表日,并一直延续至其后。对于已经或预计会受到疫情或所采取措施影响的企业,管理层需要就这一系列事项中是否有事项以及哪些事项对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活动或其资产负债的状况提供了证据做出判断和评估。即使管理层得出结论认为这些事项均不属于调整事项,但由于其影响是重大的,企业仍需对事项的性质及其财务影响的估计进行披露。

我们的看法

企业的业务运营和资产负债所受到的影响,大多不是疫情直接造成的,而可能是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政府为遏制疫情而采取的相关措施造成的。这些企业可得出结论认为,该事项没有为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情况提供证据,因此将其作为非调整事项。但如果疫情及后续管控措施的影响是重大的,则企业应对这些事项及其财务影响的估计(如切实可行)进行披露,或对其后续的经营状况进行定性描述,以便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

持续经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要求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就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如果评估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产生重大怀疑时,企业应进行相关披露。在评估持续经营假设是否适当时,企业应考虑所有关于未来的可获取信息,评估涵盖的期间应包括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至少12个月。该评估需在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前执行。

对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2019年度财务报表,管理层应在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中,考虑疫情对企业活动的现有和预期影响。疫情潜在影响的不可预测性,可能会导致对于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重大不确定性。此种情形下,如果企业仍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则需要在其财务报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影响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我们的看法

对于持续经营评估,需要考虑的程度、得出的结论以及需要披露的程度将取决于具体事实和情况,因为并非所有企业都以同样方式受到影响或受到同样程度的影响。鉴于疫情仍在持续中且具有不确定性,企业可能需要对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的评估进行重大判断和持续更新。

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规定,公允价值计量是基于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当前市场条件下可能做出的假设(包括对风险的假设)对退出价格的估计。

公允价值计量的目的是体现资产或负债基于计量日而非未来某日状况的公允价值。尽管在计量日之后发生的事项和/或交易可能对估计计量日公允价值时的假设(尤其是不可观察的假设)提供了洞察,但仅当对计量日存在且市场参与者已知或可知的情况提供额外证据时,才会在公允价值计量中对假设进行调整。

在对公允价值计量做出重要评估和判断时,企业应考虑哪些状况和相应假设是市场参与者已知或可知的。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影响将取决于对疫情严重程度是否会影响市场参与者在资产负债表日的估值假设的评估。

我们的看法

公允价值计量的目标是体现资产或负债基于计量日而非未来某日状况的当前价值。因此,企业应考虑市场参与者在资产负债表日对疫情已知或可知的信息,以便确定该日的公允价值

预期信用损失评估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要求企业对未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预期信用损失评估时,需要将关于过去事项、当前状况和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一并纳入。上述评估应基于资产负债表日的信息,并在适用时针对后续可获取信息进行调整。预期信用损失是通过评估一系列可能结果而确定的概率加权金额。

鉴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报告了初步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因此在考虑准则要求以概率加权方式纳入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时,从技术角度来看,企业应评估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前提是该事件会严重影响金融资产预期损失的估计。在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时,管理层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考虑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

企业应提供定性和定量披露,以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了解信用风险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影响。

我们的看法

预期信用损失是通过评估一系列可能结果而确定的概率加权金额。疫情的影响可能会视企业的具体情况及其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而异。因此,在进行评估时,管理层应对过去事件、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进行合理且有依据的考虑。

减值评估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要求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非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仅当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收到的信息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额外证据时,企业才应在判断减值迹象时考虑上述事项和信息。同样,确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时,仅当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此类情况,才应考虑资产负债表日之后获取的信息。以上评估应基于对所有事实和情况的判断。

当基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可收回金额时,预计的现金流量应反映管理层对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整个经济情况的最佳估计。管理层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或预算是否能够在未来期间得以实现,将存在重大挑战。由于很多资产(例如商誉)的剩余使用寿命是长期的,因此企业不仅应考虑短期影响,还应特别考虑长期影响。

当前环境的不确定性越大,企业对所采用的假设、假设所依据的信息来源以及关键假设变更的影响(敏感性分析)进行详细披露的重要性就越大。

我们的看法

企业需要确定疫情于资产负债表日是否被视为减值迹象,如果是,则需要进行减值测试。关于2019年12月31日进行的减值测试,管理层需要注意,用于确定可收回金额的假设应反映该日存在的状况。企业需要考虑提供有关假设的详细披露。

其他财务报表披露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还要求披露有关重要会计估计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包括可能导致下一个会计期间内资产和负债的账面金额发生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

对受到疫情直接和/或间接影响的企业的财务报表披露要求,将因财务影响的程度和信息的可获取性而有所不同。比如,资产负债表日后某些资产的价值或可收回金额可能已低于其2019年12月31日的账面金额。如果根据先前所述的指引将价值下降确定为非调整事项,则企业不调整账面金额,而是在可以合理估计的情况下披露该事实及其财务影响。再比如,因为疫情还可能产生企业以前未确认或披露的义务或不确定性,则需要考虑是否在财务报表中披露额外信息,以解释疫情对预计负债和或有资产/负债等的影响。

对于下一季度报告时间表接近年度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的企业,有可能在报出年度财务报表时已获得有关疫情影响的定量财务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影响重大,企业应考虑在其年度财务报表中提供此类定量信息披露。

我们的看法

企业需要考虑疫情对其业务造成不利影响的程度,并充分披露具有重大估计不确定性的资产和负债的信息,以便使用者更好地了解财务影响。

其他会计估计

除上文列举的事项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管理层还需要做出以下重要会计估计,此类估计通常包括管理层对未来能否收回资产和清偿负债的假设。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规定的销售折扣和销售退回;或《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规定的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收入的可变对价和相关限制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存货可变现净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收回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确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使用权资产的折旧/摊销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如亏损合同等

本材料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编制,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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