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阻却法的演进过程、执行情况及相关判决
2020年6月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次委员长会议修改了《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修改后的立法工作计划特别强调要加快阻断、反制 “长臂管辖” 法律制度的研究工作。当今世界,最热衷且最有能力进行 “长臂管辖” 的国家是美国,阻断、反制 “长臂管辖” 实际上是阻断、反制美国的 “长臂管辖”。在美国对他国企业或自然人进行 “长臂管辖” 的众多领域中,美国经济制裁域外适用(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因其涉及范围广、执行力度大而最受诟病,引起包括欧盟、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众多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反对甚至阻断、反制。美国推进经济制裁域外适用所依赖的是美国的强大实力,而受美国经济制裁域外适用影响的国家或地区能否对美国经济制裁域外适用进行阻断、反制,同样取决于该国或国际组织是否拥有可以与美国抗衡的实力。现阶段,在经济层面拥有和美国抗衡实力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仅有中国和欧盟。目前,欧盟已针对美国经济制裁域外适用制定了专门的阻却法(Blocking statute),欧盟阻却法对于我们建立阻断、反制美国“长臂管辖”的法律制度非常有借鉴意义。
1996年,针对美国新近出台的、具有域外管辖权(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的《赫尔姆斯——伯顿法》和《达马托法》,欧盟理事会颁布了《反对第三国立法域外适用的条例》(Regulation 96/2271,以下简称“《条例》”)。欧盟理事会认为,《条例》旨在对抗第三国域外适用的经济制裁法律法规对欧盟成员国的国民、企业与他国间合法经贸往来的不利影响。《条例》指出,一些国家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试图对欧盟成员国管辖下的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行使管辖权,这违反了国际法,同时也影响了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利益。《条例》附录所列的第三国域外适用的经济制裁法律法规均为美国的法律法规,也就是说《条例》主要针对美国经济制裁法律法规的域外适用。在《条例》发布后不久,美国和欧盟就达成了谅解,美国总统搁置了《赫尔姆斯——伯顿法》和《达马托法》对欧盟企业的适用,《条例》暂时没有了用武之地。
2018年5月8日,特朗普总统宣布美国政府退出伊朗核协议,分两阶段重启JCPOA执行期间搁置或取消的、与伊朗核相关的次级制裁。对此,欧盟表示将继续维持与伊朗达成的核协议。美国政府恢复的次级制裁具有域外效应,严重影响到第三国,如欧盟成员国,与伊朗间的正常商贸外来。为支持欧盟企业继续开展伊朗业务,进而激励伊朗继续遵守伊朗核协议,在美国政府重启的第一阶段次级制裁生效的当天,2018年8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一项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扩大《条例》附录中具有域外管辖权的外国法律法规的范围,将美国重启的、与伊朗核协议相关的次级制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纳入《条例》的附录。修改后的《条例》于2018年8月7日正式生效。
《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未经欧盟理事会授权,欧盟成员国的国民、企业以及欧盟境内的任何人都不得遵守附录中所列明的外国具有域外管辖权的法律法规(第五条);
任何欧盟以外的法院根据附录所列明的法律法规做出的判决不得在欧盟境内被承认(第四条);
欧盟成员国的国民、企业如因附录中所列明的外国具有域外管辖权的法律法规而遭受损失,可以起诉致使其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或实体以追讨损失(第六条);
欧盟成员国的国民、企业如得知附录中所列明的外国具有域外管辖权的法律法规将影响其经济利益,需在30天内向欧盟委员会报告(第二条)。
另外,《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不遵守美国经济制裁法律法规将严重损害其利益的情况下,欧盟成员国的国民、企业可以寻求欧盟委员会的授权,授权其遵守《条例》附录所列的美国法律法规。
《条例》适用于以下自然人和实体:位于欧盟境内的任何自然人,无论其是否属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依据欧盟成员国法律成立的公司和组织,无论其是否位于欧盟,以及其在第三国的分支机构;欧盟成员国的国民,无论其是否在欧盟境内;进入欧盟成员国管辖范围的船舶、飞机等。也就是所上述自然人和实体必须遵守《条例》的相关规定。
《条例》附录列明了所针对的具有域外效应的经济制裁法律法规。在2018年8月6日前,《条例》附录包含的法律法规有《赫尔姆斯——伯顿法》和《达马托法》和《古巴资产控制条例》,2018年8月6日新增的法律法规有:《伊朗威胁消减及叙利亚人权法》《2012财年国防授权法》《伊朗自由和反扩散法》和《伊朗交易和制裁条例》。
根据《条例》,欧盟成员国的国民、企业需严格遵守《条例》,不得遵守《条例》附录所列的美国法律法规。如欧盟企业响应欧盟的呼吁,继续维持与伊朗的商贸往来,可能会遭受美国的次级制裁,被纳入SDN名单或被进行账户制裁。如欧盟企业因为美国对伊朗的制裁,取消已签署的、与伊朗相关的合同,可能会被起诉,甚至会遭受欧盟成员国有权机构的处罚。
《条例》并没有明确处罚措施,欧盟成员国根据本国实际具体执行《条例》。其中,英国曾于1996年12月19日出台The Extraterritorial US Legislation (Sanctions against Cuba, Iran and Libya) (Protection of Trading Interests) Order 1996以执行《条例》的相关要求,该命令明确英国政府可以追究不遵守《条例》的英国人的刑事责任。另外,根据路透社2007年4月27日报道,奥地利政府依据《条例》对BAWAG银行进行调查,原因是BAWAG银行依据美国对古巴的经济制裁法律法规取消了大约100名古巴人的账户,BAWAG银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条例》。BAWAG银行是奥地利的第五大银行,当时美国投资者Cerberus Capital正在以32亿欧元的价格收购BAWAG银行。2007年4月初,BAWAG银行对大约100名古巴客户表示,BAWAG银行必须取消这些古巴人在BAWAG银行开立的账户,如果不取消,Cerberus Capital将无法收购BAWAG银行。在此两难的情况下,BAWAG银行向美国财政部申请允许其保留古巴客户的账户,美国财政部给予BAWAG银行豁免,奥地利政府没有对BAWAG银行进行处罚。
在2018年特朗普总统重启伊朗核相关的次级制裁、欧盟更新《条例》后,欧盟成员国已经出现了多起与《条例》相关的判决。下面,将选取其中三个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件予以说明,其中两个为意大利的法院做出的判决,另一个为德国的法院做出的判决。
案例一,意大利一家法院做出判决,要求一家意大利银行解冻与SDN名单中的伊朗实体相关的资金,理由是美国的制裁决定在欧盟成员国没有法律效力。
案例二,意大利一家法院做出判决,要求一家意大利银行继续为一个伊朗人所拥有的意大利企业提供银行服务。该法院认为,这家意大利银行因该意大利企业为伊朗人控制而不再为其提供服务违反了《条例》。该伊朗人并没有被美国制裁,也不在欧盟金融制裁名单中。
案例三,德国一家法院拒绝一家被美国制裁的物流公司要求一家德国的银行继续为其提供服务的请求。在该物流公司被美国纳入制裁名单以后,该银行依据和该物流公司签署的协议,不再为其提供银行服务。该法院认为,该银行若继续为该物流公司提供服务,将可能遭受美国的制裁,上述风险符合协议约定的服务终止条件,且《条例》并没有要求欧盟企业必须继续开展涉伊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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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才华
CGSS(认证制裁专业人士),FRM(金融风险管理师),公司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经济制裁、金融监管;开设经济制裁研究公众号《亦恒说》,曾在《中国金融》《中国改革》《金融时报》《中国保险报》《二十一世纪商业评论》、财新网等媒体发表经济制裁方面的论文和专业文章30余篇,接受《南风窗》杂志关于经济制裁的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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