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准线设定
(1)燃煤发电机组
上海、广东、湖北和福建均在分配方案中对不同装机容量和压力的发电机组设定了碳排放基准线,北京和深圳燃煤电厂基本不做常规运行,仅设定了一条排放基准线,全国方案一针对常规燃煤机组设定唯一一条基准线,方案二按照300MW等级设定2条常规燃煤机组碳排放基准线(如表4所示)。为方便对各方案实际分配的情况进行同水平比较,本文对各方案设定的碳排放基准线进行调整,相关调整因素如下:
1)将广东、湖北和深圳发电碳排放基准线调整为供电碳排放基准线,供电碳排放基准=发电碳排放基准/0.95;
2)将上海、广东、深圳燃煤氧化率调整为与国家核算指南一致,氧化率为98%;
3)根据各方案修正系数进行调整,其中冷却方式均为水冷开式循环,环保排放、控排系数(免费配额比例)、市场调节因子均对基准线设定值进行调整。


针对常规燃煤机组的纯发电企业,全国两套方案的供电碳排放基准线远高于各地区基准线,目前已纳入试点地区碳交易体系的燃煤发电机组在转换进入全国交易体系后,将获得更多配额盈余。本文转载自易碳家-中国碳交易网
(2)燃煤热电联产机组
针对燃煤热电联产机组,由于全国方案、北京、福建对供电碳排放强度和供热碳排放强度分别制定基准线,上海、湖北、广东将供热量折算为综合供(发)电量,只制定综合供(发)电碳排放强度基准,为方便横向比较,本文假设热电联产机组供热比为20%,计算出各方案单位供电及所对应的供热量碳排放基准,相关调整因素与燃煤电厂一致,经计算后各方案排放基准如表5所示。


对于燃煤热电联产企业,全国方案较各试点地区方案整体偏宽松,广东600MW以下机组及福建超高压及以下循环流化床机组在配额上存在紧缺情况。
(3)燃气发电机组
各地方案中,仅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和福建包含燃气机组的碳排放基准线,其中广东将燃气机组分为390MW级和390MW级以下两类,其余地区均分为F级及F级以下(如表6所示)。为方便对各方案实际分配的情况进行同水平比较,本文对各方案设定的碳排放基准线进行调整,相关调整因素如下:
1)将广东和深圳发电碳排放基准线调整为供电碳排放基准线,供电碳排放基准=发电碳排放基准/0.985;本文转载自易碳家-中国碳交易网
2)将北京、上海、广东和深圳天然气单位热值含碳量和氧化率调整为与国家核算指南一致,单位热值含碳量由15.3调整为15.32tC/TJ,氧化率为99%;
3)根据各方案修正系数进行调整,包括控排系数(免费配额比例)、市场调节因子等。


对于燃气电厂,全国两套方案基准线设定一致,相较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和福建方案,整体偏紧,仅北京、福建、上海F级机组和广东390MW级机组基准线达到全国方案,深圳F级机组和各地区F级以下机组配额基准均不能达到全国燃气供电碳排放基准值。
(4)燃气热电联产机组
燃气热电联产机组计算方式与燃煤热电联产机组类似,本文假设供热比为20%、40%、60%和80%情况下,计算各方案单位供电及所对应的供热量碳排放基准,相关调整因素与燃气电厂一致,经计算后各方案排放基准如表7所示。


对于燃气热电联产机组,全国两套方案基准线设定一致,相较各地方案,整体偏紧,仅北京F级机组和福建燃气机组排放基准达到全国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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