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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院的运营监管与合规要求

2020-9-14 22:24

来源:



作者:马成龙

本文共计4300字,阅读约需7分钟。


引言


线上诊疗、线上义诊、在线问诊、在线健康咨询……,疫情让互联网医院得到广泛关注,对互联网医院的市场需求在疫情期间得到了释放,国家亦接连出台政策,对互联网医院的发展予以鼓励和支持。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医疗行业,互联网医院的发展方向注定与政策导向保持一致。那么,究竟什么是互联网医院?如何申办互联网医院?发展至今,互联网医院的监管体系又呈现何种面貌?本文将对此一一道来。


一、 互联网医院的发展概况


2020年伊始,因疫情影响,有相当一部分医院的救治压力负荷过重,部分患者亦因隔离在家而无法得到及时医治,为此,线上就诊/问诊满足了大量群众的就医需求。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8月初,微医“新冠肺炎实时救助平台”已集结全国医生6.6万余名,累计提供免费服务211.9万人次,累计访问量近1.5亿次,单日最高访问人次超过1100万。春雨医生数据亦显示,截至2020年4月9日,有2.3万名来自呼吸科、感染科、心理科在院医生,为国内外患者提供了超过153万人次的在线义诊服务;其中,新增用户占本次义诊用户总量的60%。[1]

“互联网医院”,是指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或第三方机构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医院能够提供远程会诊、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及在线处方、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而非仅仅是在线轻问诊与健康咨询服务。

国内最早一批互联网医院出现在2014年至2015年,其中2015年12月7日由微医与桐乡市人民政府合作创建的乌镇互联网医院开业,成为全国首家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医院。但此后,由于国家层面监管体系的缺失,互联网医院的定义、申办和运营的条件一直不甚明朗,仅在政策较为开放和支持的特定省份得到发展。直到2018年7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在官方层面才有了明确定义和政策支持。自该份文件颁布至2020年6月30日,全国已有577家互联网医院。而因疫情影响和政策推动,仅2020年上半年,全国范围内新建的互联网医院数量已达到207家。[2]

二、 互联网医院的监管体系


互联网医疗行业能够得到快速发展,国家政策是重要驱动。2015年7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提出加快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医疗等新兴服务,推广在线医疗卫生新模式。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鼓励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2018年 7月 17 日,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三项文件,分别对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服务的准入、执业规则、监督管理等内容做出规定。
 
上述文件的发布,使得互联网医疗的监管体系初见雏形,并促使行业步入快速发展和全面铺开的阶段。在此背景下,国家和各地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指导和规范互联网医院的建设与运营。据统计,从2015年截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和地方共发布了126条互联网医院相关政策,覆盖指导、监管和支付三大体系。从中央的顶层设计,到地方的实施细则和方案,互联网医院的监管体系得以搭建。[3]


三、 互联网医院的合规要点提示


(一) 互联网医院的经营模式


1. 互联网医院的两种申办情形


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和实践操作,目前互联网医院的设立均需依托于实体医院。根据医师来源的不同,区分为应当设立和可以设立两种情形:


  • 应当设立:互联网医院所使用的医师包括在本医院和其他医院注册执业的情形(即医师多点执业)

  • 可以设立:互联网医院所使用的医师仅为在所依托的实体医院注册执业的情形


2. 互联网医院的三种经营模式


根据参与方的不同,互联网医院主要有三种经营模式:


  • 实体医院自行设立互联网医院


实体医院自行设立互联网医院,即实体医院自行搭建信息平台,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在命名时,互联网医院的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比如“浙江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互联网医院”。


此种模式下,实体医院自行提供医疗服务,可以委托第三方为其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其实质是实体医院将线下医疗服务延伸至线上,分散线下医疗服务体量,实体医院是法律责任主体。


  • 实体医院与第三方合作设立互联网医院

 

实体医院与第三方合作设立互联网医院,即实体医院和第三方合作搭建信息平台,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在命名时,互联网医院的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比如“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贯众互联网医院”。


此种模式下,第三方不仅提供信息技术支持服务,还参与互联网医院的后期运营,实体医院的医生资源和第三方的运营经验相互结合,共同发挥优势。不过,实体医院仍是法律责任主体,实体医院和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则通过合作协议予以落实。


  • 第三方主导设立互联网医院


第三方主导设立互联网医院,即第三方建设其互联网医疗平台,以收购、设立民营医院或者依托公立医院等途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再由医生以多点执业的方式在平台上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


在命名时,互联网医院的名称应当包括“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比如“乌镇互联网医院”。 


此种模式下,互联网医院独立作为法律责任主体。目前,采用此种模式的互联网医院主要为早期进入互联网医疗领域并且具备一定实力的互联网企业,如阿里健康、好大夫、丁香园等。


(二)互联网医院的准入资质和运营要求


1. 准入前提

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的建立,是各省份审批互联网医院的前提。互联网医院需接入此监管平台,接受实时监管。目前仍有部分省份尚未建立该监管平台,如北京市。

2. 准入资质

互联网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此外,重庆、甘肃等省份均要求线下实体医院须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部分地区会在政策落地中排除不能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相关责任主体,如上海和江西均规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不得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4]

3. 诊疗范围

首先,如果患者在实体医院就诊,则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如果患者未在实体医院就诊,则医师只能通过互联网医院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5]

其次,互联网医院应执行由国家或行业学协会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三,互联网医院的诊疗科目,不能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院诊疗科目范围。

最后,部分地区对于互联网医院从事的服务范围有所限制,如上海和江西均明确规定互联网医院不得开展需要前往实体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或通过医疗仪器设备辅助诊断的患者诊疗服务。

4. 人员要求

就医务人员而言,在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护士,应能通过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查询到相关信息,互联网医院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

对于医师,须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依托的实体医院或其他医院注册,并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互联网医院开设临床科室的,则其对应的实体医院临床科室应至少有1名正高级、1名副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在本机构注册。

就药师而言,互联网医院应安排专职药师负责在线处方审核工作,确保业务时间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审核处方。如果药师人力资源不足时,可以由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药师进行处方审核。 


5. 电子病历

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患者可以在线查询相关病历资料。

6. 在线处方

目前,互联网医院的医师可以在线开具处方,但仍需遵守下列条件:

  • 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的疾病在线开具处方。

  • 在线处方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

  • 互联网上不能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

  • 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7. 数据保护

互联网医院在运营过程中会涉及收集、存储、传输、使用大量患者个人信息和医疗数据。对此,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需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确保数据安全。互联网医院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否则将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

8. 其他运营要求

为了保障互联网医院的运营能力,《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所附的《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亦对互联网医院的房屋和设备设施和规章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一定的建设标准和要求。

小结与展望


纵观我国互联网医院的建设历程,经历了互联网企业的早期探索、国家政策的及时引导、实体医院的逐步参与等多个阶段。尤其是疫情期间,接踵而至的政策红利让互联网医院得到更大范围的支持,并在快速发展中始终保持着有条不紊的秩序。

2020年2月28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2020年6月28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信息化支撑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函〔2020〕506号),支持构建“医联体式”的互联网医院格局,探索构建患者主导的医疗数据共享机制。2020年8月1日,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20〕13号),提出利用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服务等方式,推进建设医联体。
 
在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们相信互联网医院将继续在分级诊疗、医保支付、数据共享、医联体建设等方面,探索、培育和发展新的运营模式,从而实现互联网与医疗的长足融合与发展。


[1]《疫情掀起互联网医院建设热潮:实体医院纷纷“触网”与互联网公司PK胜算几何?》,https://www.chinatimes.net.cn/article/99151.html

[2] 动脉网、蛋壳研究院《2020年互联网医院报告》

[3] 动脉网、蛋壳研究院《2020年互联网医院报告》

[4]详见《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第8条、《江西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16条。

[5]中央层面未统一规定何为“复诊”,《海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36条规定了“开展复诊”的条件,《安徽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23条、《河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23条均对“复诊”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此外,《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支持互联网医疗机构开展门诊慢性病特定病复诊有关措施的通知》附件列明了“线上复诊慢性疾病特定病范围”。《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第29条则要求患者需提供2个月内实体医疗机构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的就诊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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