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司法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保障.基于温室气体排放影响的全球性、累积性、科学不确定性,可以推导出气候变化诉讼目的的
公益性、手段的风险预防性及其诉讼路径选择的政策性.在中国现有环境司法框架中,环境侵权诉讼对气候稳定权益的公益性定位出现偏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于尚未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形力所不逮.环境公益诉讼着眼于环境公益,制度初创即将"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纳入救济范畴,是构建我国气候变化诉讼制度的适宜载体.构建中国特色的气候变化诉讼制度,还应从优化责任承担方式、贯彻风险预防原则、适度扩大受案范围等方面予以必要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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