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放单位需每月上报:①分
能源品种消耗量(原煤、天然气、外购电力等);②主要生产设备运行日志(包括启停时间、负荷率);③能源计量器具校准记录(附第三方检定证书扫描件);④异常情况说明(如停产检修、数据波动超过10%的原因)。支撑材料需包含原始抄表记录照片、能源购销发票、生产报表系统截图等。各区生态环境部门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每月按5%的比例对上报数据进行现场核验,重点检查能源数据与财务账目、纳税申报的一致性。发现三次以上数据差异超过5%的单位,将启动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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