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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排放源追溯报告机制建立 广东要求补报三年历史数据

2025-5-14 09:12

企业新建/扩建项目若在报告年度投产,除当年排放量外,需在后续三年持续单独填报该排放源数据。历史排放法配额分配的项目,还需补报投产前两年的预估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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