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工作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须在2024年底前完成
钢铁、
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编制。名录纳入标准明确为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企业,覆盖直接排放源包括化石燃料燃烧、铝电解工艺产生的全氟化碳等。省级部门需通过全国
碳市场管理平台实现名录动态更新,同步向社会公开企业基本信息及排放量级。针对跨省经营的集团企业,明确以独立法人单位为管理主体,要求31个省(区、市)在第三季度前完成首轮摸排,建立包含产能规模、工艺类型、监测能力的"三清单"台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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