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强化节能审查权限管理,明确规定年综合能耗超50万吨标煤或煤炭消费超50万吨的项目需由国家发改委直接审查,省级部门负责审查年能耗超万吨标煤项目。严格禁止将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审查权限下放至县级,对节能降碳指标滞后地区可暂停其审查权限。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重点领域审查标准。要求省级部门制定区域节能审查实施细则,明确能效准入、化石
能源消费控制等要求,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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