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国家
能源局发布《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涵盖电力、煤炭、石油等能源领域经营主体。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国家能源局根据能源行业法律法规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组织编制、管理、更新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用信息内容范围、分类标准和披露方式,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信用信息分为四类:基础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反映信用状况信息及其他信息。在信息披露规则方面,轻微失信信息公示最长3个月,一般失信最长1年,严重失信最长3年。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司法类信息不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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