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可以申请项 目 减排量登记。 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 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保守性原则;( 二)符合生态环境部发布 的项目方法学;( 三)产生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之后;( 四)在可申请 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内;( 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项目业主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前,应当通过新注册登记系统公示 减排量核算报告,并对公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项 目业主公示减排量核算报告时,应当同步公示其所委托的审定与核查 机构的名称。减排量核算报告公示期为二十个工作 日。公示期间,公 众可以通过新注册登记系统提出意见。
项目业主不得委托负责项目审定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开展该项 目 的减排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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