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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如何改变传统股权结构

2018-3-15 21:01

来源: gh_54609f7e5b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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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中心化云计算平台aelf创始人马昊伯在《一个程序员的创世物语:区块链的现在,与未来》一文中,将区块链比喻为去中心化的公司,任何人都可以公平地在这个去中心化的公司中参与竞争。


区块链的本质,是一套自我运行的经济激励体制系统,一个去中心化的公司。在这套全新的经济激励模型中,股权律师原有的股权激励、股权融资、股权控制的框架和理论,有的已经失效,有的仍能供参考。


token与股权


任何区块链系统,本质上是在做员工持股计划。将token理解为股权,可以帮助我们更直观地把握token的概念;但token又不能完全等于股权。


二者的相似之处在于,二者都是衡量价值的尺度。衡量一个公司的市值,可以看它的股权价格,衡量一个区块链项目的市值,则可以看他的token总值。


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一家传统公司不会将自己的股权作为公司的结算和支付方式进行商业活动,而在区块链系统中,token除了承担着股权的角色,还要充当系统内部的结算和支付手段。


以比特币系统举例,这个系统不是公益系统,矿工不是免费帮大家干活,而是要打包交易收取交易手续费的。交易手续费的价格是一个市场定价,任何发起交易的人都可以给该笔交易赋予一笔交易手续费,当有大量未打包交易的时候,矿工会优先打包交易费用高的交易。这样通过用户进行输入达到一个平衡的行为,本质上实现了一个二级市场价格相关联的预言机(Oracle)。市场通过支付合理的对价,换取矿工维系整个系统的结算和支付工作。


这时候,token具备了流通和支付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货币属性。token在二级市场上都可以自由流通;比特币等具备一定用户基础的token,流通性甚至可以超过某些小国的法定货币。


在传统股权领域,持股意味着股东投入资本或技术建设公司,相应地,股东可以获得决策参与权、利润分配权等权益。消费则意味着消费者付出相应对价给公司,享受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这时候,股东与消费者的概念是截然分开的。股东用股权体现自己的持股行为,而消费者用货币进行消费。如上文所说,在区块链的世界,两种行为可以合二为一,token是一种通证,既是股权的凭证,又可以作为对价兑换系统内部的服务和产品。


如果说持有股权,即是公司股东,持有token,即是项目“股东”;那公司的边界,因此而变得模糊。消费即入股,入股即储蓄。持有相同token的你我,就是在同一家去中心化公司共事的同事。


债与股


token的概念颠覆性地将“债”与“股”合二为一,token的功能决定着它还具备着债务的属性。


众所周知,美元的产生是美国政府抵押国债给美联储,实际就是美国的债务,大家持有美元是相信美国政府在强大经济实力的背景下,拥有偿还债务的能力。这种信任可以来源于军事实力、经济实力、文化实力,而发行债务的主体自然也可以包括国家、地区、公司,甚至个人。


任何公司和个人都可以发行债务,在特殊情况下,公司的债券甚至可能会比一个政府的债券更能被他人接受。比如,财务报表显示目前苹果公司是美国盈利能力最强的公司,而津巴布韦则因政治动荡而陷于通货膨胀之中。这时候,苹果公司的债券可能会比津巴布韦政府的债券更能被他人接受。


我们也可以把区块链项目理解为一家去中心化的公司,把token理解为是公司发起的债券。由于区块链系统的所有运行规则跟利润都在代码中体现,因此在其能够完成其基本愿景的前提下,出现不可控因素的风险,比传统公司模式要低得多。


换句话说,传统公司由执行董事会,也即人来治理。出现了人,就会出现一些不可控的风险。众所周知,股东知情权的实现在司法实务中会遇到巨大阻碍,究其深层原因,是因为学界认为司法本来就不应该随意伸进公司大刀阔斧地代替商人作出决定。商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法官,公司自治是公司法的基石,公司有权自己决策和管理内部和外部事务。公司股利分配政策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受投资机会、融资成本、市场环境、合同履行、公司发展、员工利益保护、法律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司法不应进行过多干涉。


因此,公司法为董事会留有了人治的空间,留有了相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这样的选择带来的后果是,出现了“出钱的人无法决策甚至无法知情”的悖论。


无法进入董事会的小股东,在传统语境下难以奢求看到“公开、透明、无法篡改”的账本。而区块链“公开、透明、无法篡改”等技术特征,恰好可以填补这一需求的空白。


区块链领域的公司控制权


自然世界里,没有两片相同的叶子;而数据世界里,却可能出现两份相同的数据。区块链世界的控制权的争夺战中,速度和效率远高于传统公司的控制权争夺。当两派人马对公司的章程,也就是治理问题产生了分歧时,不需要争夺公章,直接用脚投票,产生一条分叉。


“分叉”即是项目控制权之争的结果。一个项目像细胞裂变般,分裂成两个项目;两个项目之前的数据完全一致,之后的治理模式则分道扬镳。好似兄弟分家,又不会出现分配不均的问题;就像是克隆了一个一摸一样的项目,分别按照自己的意思作出今后的规划,两个项目同时投入竞争,让用户根据喜好自由地选择。


因此,区块链项目不会出现“公司僵局”,区块链项目只会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中实现加速进化。


以智能合约代替诉讼程序


智能合约是区块链重要的落地应用之一。自萨博提出富于远见和开创性的智能合约构想以来,智能合约的构想一直浮在空中未能落地。在未来,智能合约能否代替诉讼程序?


智能合约程序和诉讼程序有相似之处:都需要用数据和证据来还原事实真实,都按照合约双方的合意来导出结果。也有显而易见的不同:传统诉讼程序,采取的是事后救济、被动救济的模式,司法秉持“不告不理”的原则。当事人不投入一定的诉讼成本,无法拿到公正的判决,更难以将判决诉诸执行。而智能合约程序,将执行程序纳入到整个合约之中,违约行为将被事前防范,自始至终地不会发生。


将二者在流程上进行分解和对照,会发现,智能合约将强调事前救济,简化质证环节,限制自留裁量,以程序取代人治。


在合同纠纷类案件中,证据方面的争议有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的三性、法官的自由心证等问题。在智能合约模式中,将不存在举证责任的问题,不存在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问题,也不存在自由心证的问题。在举证责任和证据真实性方面,原告与被告共享一套相同的账本,故而原被告手中掌握的“证据”也完全一致。在证据的关联性和自由心证方面,“是否关联,关联度的多少”将不再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引用何者数据库的数据,各外部数据所占权重在签约伊始早已规定在了智能合约中。


当事双方事先选择共同认可的数据来源来担任法官的角色,程序代替了人治。


区块链化,本质上是对原有商业模型的一种颠覆,不了解区块链的经济激励模型对传统经济激励模型的改变,就无法与时俱进地了解股权结构的另一种可能性。区块链,这一新思路下的员工持股计划,值得所有需要股权架构的了解、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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