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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项目商标保护的法律分析

2019-5-6 08:35

来源: 未央网 作者: 中伦文德 陈云峰

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和不易被随意篡改等特点,使得不同领域从业人员探索研究该技术与行业的结合。但是区块链项目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同样不容忽视,特别是恶意抢注的情况下,被侵权人很难维护自己的权利。2019年4月23日《商标法》的修改,为区块链项目的商标保护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救济途径。本文将结合新《商标法》修改的内容,探讨区块链项目的商标保护。

一、《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商标法》的修改主要体现以下两点:

第一, 强调商标注册申请的“使用目的”;

第二, 加强商标权的保护,提高侵权赔偿标准。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 第四条第一款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增加这一条主要为了:

第一,防止恶意注册人的恶意抢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非正常申请会被驳回;

第二,对驳回这类非正常申请的决定以法律支持,即审查机构有权凭借对申请材料的审核情况直接作出相应的审查决定。

2. 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本款主要对代理机构行为进行规制,强调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

实践中,一些商标代理机构利用其业务优势帮助委托人进行恶意商标注册,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而事实上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并不难,本条进一步明确了代理机构的积极引导作用。

3.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是关于商标注册异议程序的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是关于注册商标具有违法情形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无效的规定。修订后的《商标法》对于商标异议、无效宣告提出的主体及理由做了进一步补充完善,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申请商标注册(第四条)、商标代理机构违法申请或者接受委托申请商标注册(第十九条第四款)纳入到异议和无效宣告事由中,主要目的在于对恶意注册或者非正常申请行为进行全面规制。

4. 第六十三条修改为:第一款中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第三款中的“三百万元以下”修改为“五百万元以下”;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四款、第五款:“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相比与之前法律规定的较低的侵权成本,本条的修改一方面提高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另一方面亦能提高商标权利人的维权信心。

5.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该条款主要针对代理机构非正常代理行为、非正常申请行为、恶意诉讼进行行政处罚,对于这类非正常申请,将在审查环节直接予以驳回,但仅作出驳回申请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尚不足。因此,本次修改增加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代理机构非正常代理行为、非正常申请行为将进行进一步的处罚。

二、区块链项目商标法保护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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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区块链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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