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用能权政策对比分析
2019-8-12 11:47
来源:
china-onecarbon
目前全国有浙江、福建、河南和四川四个用能权交易试点。各省从2017年年底开始已颁布了相关的详细管理办法。
用能权:在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下,用能单位经核定或交易取得、允许其使用的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包括电力、原煤、蒸汽、天然气等)的权利。
用能权指标:重点用能单位用于交易的能源消费额度的数字表现形式,是用能权配额的凭证和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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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8日
河南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实施方案 | 试点范围:郑州市、平顶山市、鹤壁市、济源市 企业纳入范围:有色、化工、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企业(2020年把试点范围扩展到全省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交易品种:综合能源消费量,煤炭作为主要确权因素,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分配方式:初始用能权配额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拍卖等有偿分配方式。一年一分配,一年一清缴 指标管理:用能权指标注册登记系统(省发改委、试点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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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3日
河南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管理暂行办法 | 省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省发改 分配方式: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逐步提高有偿分配比例 交易主体:重点用能单位、自愿参与履约单位 交易方式:通过用能权交易系统,采用定价转让、协议转让或竞拍转让方式 可再生能源不计入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探索用能权补偿机制,鼓励通过利用可再生能源、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现的自愿节能量参与用能权交易 报告和审核:重点用能单位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能源消费报告给发改委;发改委委托的第三方审核机构于每年5月底前将审核结果报省发改委;重点用能单位于每年6月底前提交配额,履行配额清缴义务;发改委于每年8月底前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配额清缴情况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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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2日
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用能权配额分配方法 | 既有产能年度配额总量=历史能源消费总量*能源消费总量下降系数*煤炭消费总量下降系数 历史能源消费总量:履约年度前三年内(含履约年度)的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平均值 能源消费总量下降系数和煤炭消费总量下降系数的取值和计算方法,在当年度配额分配方案中予以明确 既有产能年度配额总量=行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费基准值*履约年度 产品产量*能源消费总量下降系数*煤炭消费总量下降系数 行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费基准值:参照河南省内行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和相关行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费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履约年度产品产量:履约年度重点用能单位实际的产品产量 新增产能年度配额总量=(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确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设计产能)*年度产品产量 配额分配时间:用能权年度配额分2次发放,预发配额于履约年7月31日前发放预发配额总量的60%;次年完成能源消费量数据审核后,根据确认的履约年度实际产量进行核定,多退少补 结转问题:清缴履约剩余的用能权配额可结转至次年使用,但仅在用能权交易试点期间有效 重点用能单位发生生产设施重大变化后,应于变化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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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7日
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 | 试点范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0.6吨标准煤/万元的新增用能量、一定比例区域年新增用能指标、规模以上企业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用能空间、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产生的节能量。逐步将用能存量和规模以下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用能空间纳入交易范围。 交易主体:各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企业。初期以企业和政府交易为主,市场成熟后交易主体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 用能权指标交易:以吨标准煤为单位,交易后的用能权指标有效期为2020年底 定价机制:初始交易采取定额出让、差别化定价
交易价格由省节能主管部门确定,并实现动态调 整,其中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超过2.0吨标准煤/万元的新增量,按一定比例提高交易价格。交易市场成熟后,交易价格逐步由交易方通过竞价、招拍挂等方式确定。 新增用能企业自产自用的可再生能源量,经第三方核定后可抵扣新增用能指标
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的规模与上企业用能权——在不高于有关部门核定的用能指标前提下,通过近三年统计部门公布的企业实际用能量等方式确定。
通过节能技术改造等方式产生的节能量,采用第三方机构审核等方式确定 鼓励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企业通过交易平台转让出售用能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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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
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期限为2019年5月10日-5月21日 | 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工作 交易范围: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包括增量交易、存量交易和租赁交易。试点初始阶段以增量交易为主,申购方为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0.6吨标准煤/万元的新增用能量(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出让方为一定比例(不超过50%)区域年新增用能指标、规模以上企业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用能空间、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等方式产生的节能量 交易价格:竞价、招拍挂等。初始阶段,采取定额出让、差别化定价方式,基准价为400元/吨标煤。
A为节能主管部门的价格调整系数(0.5≤A≤2.5);B为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吨标煤/万元) 试点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能源“双控”形势、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大小、能源效率水平及能源稀缺程度等,参照申购价格公式,自行确定申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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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用能权交易市场分三个阶段: 1. 2019年,以增量交易为主; 2. 2020年,存量与增量交易并存; 3. 2020年底,设立租赁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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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
福建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 | 2017年把省内火力发电(燃煤和燃气,不含自备电厂)和水泥制造(包括粉磨站)两个行业的用能单位纳入用能权交易试点。2018年起,加快把有色、石化、化工、平板玻璃、钢铁等重点用能行业纳入用能权交易试点范围。 开展用能单位历史能源消费量数据报送并对数据进行审核,为指标分配和清缴提供数据支撑 省经信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省内纳入行业的整体能耗水平,确定用能权指标总量和分配方法,核定各用能单位用能权指标,并对指标持有、转让、注销和结转等进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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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7日
福建省用能权指标总量设定和分配方法 | 既有产能:截至履约年1月1日,用能单位投产满一年的产能为既有产能 1. 基于履约年度产量的基准法: 既有产能指标量=行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费量基准值×履约年度产品产量 2. 基于历史年度产量的基准法: 既有产能指标量=行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费量基准值×历史产量×产量控制系数 3. 历史总量法 既有产能指标量=历史能源消费量×总量控制系数 4. 历史强度法 既有产能指标量=历史能源消费强度×履约年度产品产量×强度控制系
1. 基于履约年度产量的基准法 新增产能指标量=行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费量基准值×履约年度产品产量 2. 基于设计产能的基准法 新增产能指标量=行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费基准值×设计产能×生产负荷调整系数 3. 基于节能审查的总量法 新增产能指标量=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确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生产负荷调整系数 4. 基于节能审查的强度法 新增产能指标量=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确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设计产能×履约年度产品产量×强度控制系数 5. 实际总量法 新增产能指标量=履约年度经确认的能源消费量×总量控制系数 新增产能实际分配的指标量不超过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中核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采用“基于履约年度产量的基准法、历史强度法”分配用能权指标的既有产能,于履约年当年7月31日前发放预分配指标;次年完成能源消费量数据审核后,根据经确认的履约年度实际产量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采用其他方法分配用能权指标的既有产能,于履约年当年7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全部指标 新增产能:于履约年次年完成能源消费量数据审核后,一次性发放全部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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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0日
福建省2018年度用能权指标分配方案 | 新增产能指标量=履约年度经确认的能源消费量×总量控制系数,但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确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 水泥制造行业:历史年度产品产量的基准值法 用能单位指标量=行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费量基准值×历史产量×产量控制系数 水泥行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费量基准值指熟料生产的综合能源消费量强度基准值以及水泥粉磨的综合能源消费量强度基准值 2. 火力发电行业:履约年度产量的基准法 用能单位指标量=行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费量基准值×履约年度产品产量 火力发电行业的能源消费量基准值指经修正的供电工业生产能源消费量强度基准值以及供热工业生产能源消费量强度基准值。 3. 其他行业(炼钢、原油加工、合成氨、玻璃、铁合金冶炼、电解铝、铜冶炼):历史总量法 用能单位指标量=历史能源消费量×总量控制系数 火力发电行业用能单位:采用2017年的产量进行计算,并发放计算结果的70%作为预分配指标;在完成用能单位2018年度综合能源消费情况数据审核后,采用2018年的产量核定最终指标量,并与用能单位预分配指标进行比较,多退少补 其他行业用能单位的既有产能:依据对应行业指标分配方法的计算结果一次性发放当年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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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6日
四川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2年) | 用能权指标分配方式: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结合,试点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 重点用能单位:全省内年综合能源消费达到10000吨标准煤以上(等价值、含)的企事业单位 用能权指标价格:政府指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用能权指标有效期:自核发之日起两年 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部门:(省、市、县)发改委 重点用能单位变更:
1. 合并、改组、兼并等,调整后的用能权指标总量不得大于调整前总量;指标及权利义务由变更后单位承继 2. 单位分立的,根据用能设施归属,制定合理的指标分拆方案,报发改委审核 3. 迁出四川省的,应及时报告发改委,按经审定后的当年能源消费量完成清算。当年剩余的免费用能权指标由发改委无偿收回,次年不发放;有偿获得的剩余用能权指标由用能单位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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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1日
四川发改委公示首批纳入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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