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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金融交易刑事犯罪分析

2019-8-20 08:12

来源: 法制网 作者: 曾昕、刘滔

区块链数字货币侦防启示及监管建议


(一)侦防启示


区块链数字货币的理解、认知问题,是侦查人员查明案件事实重大阻碍之一,不少侦查人员在办理区块链案件时,不知晓什么是区块链的数字货币,甚至听不懂受害人是如何受到损失的,学习、理解区块链的数字货币显得尤为重要,侦查人员要理解数字货币的特性及其底层运行协议——区块链技术,在理解基本知识的基础上,就可以依托区块链技术有针对性的进行打击犯罪。

比如在比特币区块链系统中,全网节点都可以同步运行数据,任何一个节点均保存了区块链系统中的信息,而且是完整的数据,可以记录在每一个人电脑或手机中。在比特币区块链系统上进行交易,交易的记录是透明的、不可伪造的,如果数据完成同步,则不可能删除、撤回,除非掌握了全网比特币节点高达51%以上,才可以查询到用户的全部交易信息[7],侦查机关据此才能关联挖掘用户相关金融交易信息,进行下一步的调查取证。

2、制定侦查反应机制

基于现有常见的区块链金融交易进行刑事犯罪的,侦查机关可以制定不同的侦查反应机制。针对诈骗和传销类犯罪,首先要分析数字货币。作为此类犯罪在区块链金融交易中的主要表现形式,数字货币是网络虚拟产品,是没有任何的线下实物,侦查机关在侦查时,需要快速取得受害人的账户资料,有计划的进行初步侦查,以受害人的账户资料为核心,寻找同案的其他受害者,发现案件的源头组织、及犯罪行为人,在掌握犯罪组织在金融交易中的的组织结构、核心人员信息之后,以最快的方法冻结犯罪份子的资金流转渠道,最后,进行布控、抓捕。

面对行为人利用区块链金融交易的数字货币进行洗钱、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的,我国的侦查机关可以联合数字货币平台或海外代币交易中心进行联合,共同监管、检测大额账户金融交易的资金流向,在掌握一定证据、准备抓捕工作就绪时,可以采直接冻结数字货币、或者其他可以查封的犯罪所得,由侦查机关掌握财产、平台监管人员负有监管、保管的义务。

3、联合社会力量加强犯罪预防

区块链有公有链、源代码,部分公有链是可以在其基础上简单开发新产品,直接形成自己的数字货币。源代码是区块链的技术源头,通过源代码是可以掌握到基于源代码开发的所有信息。侦查机关可以联合社会力量,主动对接公有链、源代码编写公司,根据提供的资料可以迅速了解到区块链的底层技术,随后侦查机关便能够有效的掌握犯罪份子的相关信息。

设置区块链数字货币在金融交易受到损害的群众举报热线,受害群众在区块链金融交易中,一旦发现“ico”、洗钱、传销等项目,可拨打举报热线进行举报,对群众真实举报给予物质奖励。

(二)监管建议

1、加强网络监管

犯罪分子在区块链金融领域进行交易必须要经过区块链交易平台,所谓的交易平台,是将代币发行方、投资者进行连接的第三方平台,一般是以网络社区、或区块链金融交易平台的形式表现出来,交易平台对代币发行方的项目是否真实、夸大成分等实质性事宜不提供任何担保,甚至没有任何关于项目基础背景的审查机制。我国是全球区块链交易平台数量最多、交易最大的国家,明确区块链数字货币金融交易的平台责任是监管的前提条件,监管实行属地管辖,在我国境内的交易平台必须及时将数据接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对于异常数据、不真实数据可以直接采取相关措施。

2、实施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乱象丛生的区块链金融交易领域存在诸多不规范的行为,比如数字货币的发行方故意隐瞒融资风险、夸大项目实际情况,没有公开资金用途的信息,导致了我国出现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犯罪行为逐渐涌现。因此,对于在中国境内的区块链公司,有金融业务范围的,监管部门应对采取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区块链公司必须提供详细准确的项目资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发起人需要定期更新信息发布进展情况,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照在项目发行时预先约定途径进行合理使用,让每一笔资金、以及后续交易的数字货币产生的资金使用流、盈利亏损的情况,向均应该及时向投资者公开。

3、加强国际监管及司法协作

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境区块链数字货币交易中的洗钱、逃汇等犯罪行为。区块链在金融交易中的魅力之一便是自行跨境交易,由于跨境的原因,在监管上会有多个监管主体,甚至存在监管真空地带。我国可以与其他国家共同合作监管,与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最具权威性的国际组织之一“FATF”进行合作,深度交流情报、信息,学习、共享反区块链金融犯罪的经验。

通过国际协作确立的监管原则和框架,积极推动区块链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国际研讨、交流,在与他国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构建跨国管辖权协调、执法、司法的协调机制。

[1]许涛:《区块链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与挑战》,《现代教育技术》

[2]曾昕、刘滔:<<创新与规范:区块链企业>>,《社会与法制》
[3]梁丽雯:《ICO风波》,《金融科技时代》

[4]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7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的公告》

[5]张庆立:<<区块链应用的不法风险与刑事法应对>>,《东方法学》
[6]张嘉琪:《余额宝:"吸血鬼"还是搅动金融创新的"鲶鱼"》,《经济研究导刊》

[7]李康震、王浩:《利用数字加密货币犯罪的研究及其侦防启示》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第一作者介绍:

曾昕,法律硕士,高级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主任,湖南省直十佳刑事辩护律师,长沙市政协委员,长沙市优秀律师,曾获2013年央视法治人物(湖南)特别贡献奖称号。

主要执业领域:刑事辩护、金融及区块链法务等。发表学术论文数篇,著有《刑事辩护一本通》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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