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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备案材料清单》亮点解读:材料清单几个要点内容解读

2020-3-24 13:53

来源: 中保法 作者: 李政明 陈劲松

《备案材料清单》明确非证券类的基金投向房地产领域,应在基金合同中约定遵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相关规定。这与《备案须知》的精神吻合,将“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等情形纳入,这对以借贷为主的私募房地产基金传统业务模式有很大冲击。

《备案材料清单》明确要求披露产品架构图,内容需包含本基金投资者、管理人、GP(如有)、托管人(如有)与投资标的(及基金获取投资标的的交易对手方(如有)等要素。其中,在披露基金投资者需要向上穿透到顶,投资标的需要向下穿透到底,通过向上穿透可以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通过向下穿透可以核查是否从事与私募基金有冲突的业务、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同时,还需列明每一层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与可转债投资)及投资比例等信息。

对于未完成工商变更的情况,《备案材料清单》明确此种情形下“除上传工商公示信息截图外,还应上传包含变更信息的工商变更受理函。如确无工商变更受理函,应提交工商变更承诺函。”对于已提交但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的私募基金来说,这种灵活变通的操作更为人性化,也将提高备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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