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发布的赤道原则第三版(EP3)由序言、范围、方法、原则声明、免责声明及附件和附录共七部分组成。
“序言”主要包括了赤道原则的初衷、宗旨、意义以及采纳赤道原则金融机构(EPFI)的一般承诺。EPFI承诺假如客户不会或无法遵守赤道原则,将拒绝为项目提供项目融资或提供与项目相关联的公司贷款。
2、赤道原则的适用范围
“范围”明确了赤道原则的适用范围。赤道原则适用于全球各行各业,主要适用于四种金融产品:
(1)项目资金总成本达到或超过1000 万美元的项目融资咨询服务。
(2)项目资金总成本达到或超过1000 万美元的项目融资。
(3)符合以下四项标准的与项目关联的公司贷款(包括出口融资中的买方信贷形式)
大部分贷款与客户拥有实际经营控制权(直接或间接)的单一项目有关。
贷款总额为至少 1 亿美元。
EPFI的单独贷款承诺(银团贷款或分销前)为至少5,000万美元。
贷款期限为至少2年。
(4)过桥贷款,贷款期限少于两年,计划由符合上述相关标准的项目融资或项目关联的公司贷款进行再融资。
用于项目关联的公司贷款不包括为基础项目提供资金的其他金融工具,例如用于维持公司运营的资产融资、并购融资、对冲基金、租赁、信用证、一般性公司性贷款和一般营运资金支出贷款。
3、赤道原则的核心内容
“原则声明”是赤道原则的核心内容,包括审查与分类、环境和社会评估、适用的环境和社会标准、环境和社会管理系统和赤道原则行动计划、利益相关方参与、投诉机制、独立审查、承诺性条款、独立监测和报告、报告和透明度共十项原则。
赤道原则金融机构仅会为符合十项原则的项目提供项目融资和与项目关联的公司贷款。 这十条原则分别对应项目融资全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2]:
第一阶段,项目前期的尽职调查阶段,涉及赤道原则第1、2、3、7条原则;
第二阶段,签订贷款合同阶段,涉及赤道原则第4与第8条原则;
第三阶段,项目存续期管理阶段,涉及赤道原则第9条原则;
全阶段,赤道原则的第5条与第6条原则是关于项目的信息披露、资源可持续性管理等问题的管理原则,将贯穿于整个项目阶段。
4、赤道原则的其他内容
“方法”部分区分了赤道原则对适用范围内的项目融资和与项目相关联的公司贷款、项目融资咨询服务和过桥贷款,并对不同业务品种提出不同要求,并对EPFI提出了环境与社会信息共享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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