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地A股上市企业ESG信息披露标准
中国内地A股上市企业ESG信息披露主要依靠政府部门引导,交易所出台相关政策细化落实。2003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在《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提到,被列入省级环保部门严重污染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对企业污染排放状况及环保措施进行信息披露。深交所和上交所分别于2006年和2008年对上市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工作发布相关指引,要求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也鼓励企业自愿对有关环境和社会责任进行信息披露。2016年证监会发布的上市企业年报及半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中提到,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强制公布有关环境信息。2021年6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将到2025年基本形成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定为主要工作目标,要求证监会进一步对上市企业信息披露有关文件格式进行修订,将环境信息强制性要求加入到上市企业申报规则中,并在招股书等申报文件中予以落实。
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在国内的逐步推进,2021年6月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格式准则(2021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半年报格式准则(2021修订)》)。相较于证监会2017年发布的年报格式准则,《年报格式准则(2021修订)》进一步明确了上市企业ESG信息披露标准和格式。从环境层面,《年报格式准则(2021修订)》不仅要求企业定性、定量的对排污信息进行披露,还要求企业披露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此外,还鼓励企业披露所采取的减少碳排放措施及减排效果,引导企业提高对环境保护及减排降碳的关注度。从社会层面,《年报格式准则(2021修订)》综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状况,对信息披露要求进行更新,比如将原本要求披露的“履行扶贫社会责任的情况”变更为“巩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工作情况”。从公司治理层面,《年报格式准则(2021修订)》提出了公司关键利益相关方的信誉及信用管理,完善企业内部多维度监管和定期审核评估,强化了企业对投资者的管理。
表 1 《年度报告格式准则(2021修订)》关键
环境 | 社会 | 公司治理 |
环保部门要求重点管控公司及其子公司情况 排污信息(定性与定量) 防治污染设置建设与运营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是否获取环保许可证 突发环境实践应急预案 环境处罚情况 第三方机构核查、鉴证 减排降碳措施及成效 | 母子公司员工情况(数量、专业构成、薪酬制度、培训状况等) 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离退休人员费用承担情况 职工权益保护机制 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供应商信息 公共关系 社会公益事业 脱贫攻坚、乡村振兴 | 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 公司社会责任宗旨及理念 核心竞争力及解释说明 董监高职责及构成(性别、年龄、专业背景等) 内部制度审查及风险分析 股东及债权人权益保护 关键利益相关方声誉及信用 关联交易信息 投资者关系 |
资料来源:证监会,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整理
《半年报格式准则(2021修订)》较《年报格式准则(2021修订)》相对简化,其中所要求的半年报整体信息框架与年报保持一致,明确引导上市企业将ESG理念融入企业运营中。相较于《年报格式准则(2021修订)》,《半年报格式准则(2021修订)》中要求企业披露的ESG相关关键指标有所减少。环境层面,披露维度和内容基本保持一致,体现了监管层面对环境信息披露的高度关注。社会层面,《半年报格式准则(2021修订)》只提到了企业应当披露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计划的具体工作情况。公司治理层面,《半年报格式准则(2021修订)》减少了企业对于内部审查制度和风险管理相关内容的信息披露要求。
表 2 《半年报格式准则(2021修订)》关键ESG指标展示
环境 | 社会 | 公司治理 |
环保部门要求重点管控公司及其子公司情况 排污信息(定性与定量) 防治污染设置建设与运营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是否获取环保许可证 突发环境实践应急预案 环境处罚情况 第三方机构核查、鉴证 减排降碳措施及成效 | 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脱贫攻坚、乡村振兴 | 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 核心竞争力及解释说明 董监高职责及构成 股东及债权人权益保护 关键利益相关方声誉及信用 关联交易信息 投资者关系 |
资料来源:证监会,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整理
(二)香港H股上市企业ESG信息披露标准
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港交所”)相较于内地两家交易所更早的地对上市企业ESG信息披露作出强制性要求。2011年港交所就开始了对ESG信息披露的实践探索,开始制定ESG报告指引并首次公开征询意见。次年,港交所便发布了《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以下简称《ESG指引》),建议企业披露ESG相关信息。2014年,香港特区政府发布《公司条例》,要求港股上市企业必须进行ESG信息披露。港交所先后在2015年和2019年对《ESG指引》进行修订,2019年底修订的最新版指引中首先对企业ESG报告发布时间进行调整,规定企业必须在财年结束后5个月内发布ESG报告,提升了ESG信息的时效性。同时新版指引还鼓励报告发行人寻求第三方机构进行鉴证,以加强报告信息的可信性。
图 2 港股上市企业ESG信息披露标准发展过程

资料来源: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整理
从环境层面而言,新版指引中增加了包括企业能源消耗、用水效益在内多项量化指标,从而推动企业对于相关议题的实质性反思。同时,新版指引中新增了有关气候变化的强制性信息披露指标,要求企业对已经或可能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的重大气候相关风险进行分析并制定应对措施。社会层面,新版指引中将原指引中所有“社会”范畴的关键指标披露要求提升为“不遵守就解释”,在“供应链管理”方面新增了两项关键指标,要求企业对供应链各环节进行必要的环境及社会风险评估并制定绿色采购策略。同时也要求企业在报告中描述对于董事和员工的反贪腐培训状况。公司治理层面,新版指引中新增了董事会ESG管治声明的强制信息披露要求。ESG议题涉及企业战略决策、管理、运营等多个方面,推动董事会积极参与ESG工作中可以促进ESG工作在企业全维度的高效开展。
在发布新版《ESG指引》的同时,港交所也对企业申请上市文件指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提高了招股书中ESG信息披露的要求。修订后的上市申请文件提高了拟上市企业董事会成员的多元化要求,并在申请文件中对相关措施进行阐述。同时,修订后的上市申请文件还要求企业在招股书中对自身风险管理政策进行说明并解释其有效性。
(三)A股和H股上市企业ESG信息披露标准对比
截至2021年5月,A股上市企业共计4053家,其中1175家企业发布了2020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占总上市企业的约30%。尽管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上市企业数量较十年前的589家有了显著增长,但由于社会责任报告对于除特定行业及板块以外的多数A股上市企业并非强制披露事项,主动披露相关信息的企业仍然较少。
图 3 A股上市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布情况(2011-2020年度报告)

数据来源: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整理
香港于2014年开始要求上市企业必须披露ESG相关信息,上市企业ESG信息披露状况总体优于内地上市企业。截止2021年8月,港股上市企业共计2565家,超八成上市企业(2085家)在港交所披露易网站发布了2020年度ESG相关信息(单独报告或包含在年报中)。
环境层面而言,内地证监会发布的企业年报、半年报格式准则和港交所发布的《ESG指引》中都对企业排污状况及减排措施和成果的信息披露提出要求。港交所发布的《ESG指引》中还要求上市企业能源消耗、用水效益进行披露,同时企业也被要求披露节能节水措施。《ESG指引》中还强调了企业需要提高对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的关注度,内地上市企业则被要求在年报和半年报中公布因环境问题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社会层面,两地上市企业有关ESG的信息披露要求中所涉及的指标总体上较为相似。港交所发布的《ESG指引》中强调了企业要对供应链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大关注力度,同时也要求企业公布对董事和员工的反贪腐培训情况。内地证监会则结合了内地经济发展状况和政策形势,要求企业披露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工作进展。公司治理层面,两地都对董事会推动企业内部ESG工作作出要求。两地的要求中都提及了企业需要对董监高构成及职责进行说明,同时也要求上市企业披露有关内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状况及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的信息。《ESG指引》中特别要求了董事会必须发布有关ESG相关工作参与情况的声明,以此督促董事会对ESG工作的实质性参与。内地现行的上市企业年报、半年报格式准则中则要求企业在“公司治理”板块中对公司社会责任宗旨及理念、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核心竞争力进行说明。
表 3 内地和香港ESG信息披露标准关键指标对比
| 内地 |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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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 | 排污信息 防治污染设置建设与运营情况 减排降碳措施及成效 生产活动环境影响评价 环保部门要求重点管控公司及其子公司情况 是否获取环保许可证 突发环境实践应急预案 第三方机构核查、鉴证 环境相关行政处罚情况 | 温室气体排放及排污信息 防治污染方法及步骤 减排方法及步骤 生产活动对环境影响及管理措施 能源消耗、节能措施 用水效益、节水措施 气候相关风险及应对策略 |
社会 | 母子公司员工情况(数量、专业构成、薪酬制度、培训状况等) 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职工权益保护机制 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供应商信息 社会公益事业 公共关系 离退休人员费用承担情况 脱贫攻坚、乡村振兴 | 员工情况(薪酬制度、性别比例、年龄组别、职业培训、股权激励计划等其他待遇及福利) 员工权益保护机制 防止童工或强制劳动措施 供应商信息 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社会公益事业 管理供应链的环境和社会风险政策 反贪污培训 |
公司治理 | 董监高职责及构成 内部制度审查及风险分析 股东及债权人权益保护 投资者关系 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 核心竞争力及解释说明 公司社会责任宗旨及理念 关键利益相关方声誉及信用 关联交易信息 | 董监高职责及构成 内部制度审查及风险分析 股东及债权人权益保护 投资者关系 董事的证券交易 审计师薪酬状况 《企业管治守则》应用情况 董事会ESG工作声明 |
资料来源:证监会、港交所,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整理
总体而言,香港监管部门较为关注企业的气候相关风险以及财务影响的信息披露,内地上市企业监管部门则对企业的扶贫状况和污染减排较为关注。除特定行业及板块以外的内地上市企业,并未被要求强制披露ESG信息,港股上市企业ESG信息披露要求整体遵循“不遵守就解释”原则,部分ESG关键绩效指标被要求强制披露,且对企业的信息披露有更高的量化要求。相比于香港地区已发布较为完善的ESG报告指引及其他相关文件,内地上市企业监管部门尽管在上市企业年报、半年报格式准则和其他上市企业管理办法中提到了一些ESG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但独立完整的ESG报告指引仍未发布,上市企业缺少统一、明确的ESG信息披露框架和指标体系。同时,2020年香港金管局联合证监会共同发起成立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跨机构督导小组推动香港绿色金融发展进程,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目前内地还未正式成立ESG信息披露监管和服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