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本次强制性规范的发布,我国建筑节能领域逐步确立了相对全面的立法体系,具体而言:
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
能源法》(2018年修正)(下称“《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2018年修正)就建筑节能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明确了建筑节能领域的监督管理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鼓励在建筑工程中使用节能材料和设备,鼓励在建筑工程中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层面,该领域主要法规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10月1日施行,下称“《节能条例》”)以及原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6年1月1日施行),上述法规与规章就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以及建筑运行过程中的节能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并就违反有关节能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随着建筑行业形势的变化,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不断提升,新技术、新形势与原有法规之间的衔接协调的问题也不断涌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建筑节能发展要求,需要进一步修订更新。
在强制性标规范层面,《通用规范》作为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涵盖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新规范的发布和实施,对建筑工程的参与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加全面和严格的保障了建筑的节能减碳政策的落实。
在规范性文件层面上,十四五规划就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领域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部分重点任务以及保障措施进行了明确。十四五规划指出,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建成绿色建筑,建筑能源利用效率稳步提升,建筑用能结构逐步优化,建筑能耗和
碳排放增长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基本形成绿色、
低碳、循环的建设发展方式,为城乡建设领域2030年前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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