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 (表决稿)
(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为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实行碳排放总量控制。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科学设立年度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严格碳排放管理,确保控制目标的实现和碳排放强度逐年下降。
二、实施碳排放配额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根据全市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年度减排指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实行配额管理。重点排放单位在配额许可范围内排放二氧化碳,其现有设施碳排放量应当逐年下降。碳排放配额可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其他单位可自愿参与交易。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回购等方式调整碳排放总量。
三、实行碳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年
能源消耗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法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碳排放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进行检查。
四、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或者第三方核查报告的,由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排放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重点排放单位超出配额许可范围进行排放的,由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控制排放责任,并可根据其超出配额许可范围的碳排放量,按照市场均价的3至5倍予以处罚。
五、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决定定的原则,制定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具体办法。
六、本决定适用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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