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通过后,其内容中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和联合履约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一直是全球最主要的碳信用签发渠道。
碳信用机制按照其发起和管理机构,分为国际碳信用机制、国家/区域地方碳信用机制、独立碳信用机制三类。国际碳信用机制是根据国际气候条约(如《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建立的机制,通常由国际机构管理,如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和联合履约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区域、国家和地方碳信用机制由各自辖区内立法机构管辖,通常由区域、国家或地方各级政府进行管理,目前有25个国家地区的信用机制,如中国 CCER 机制属于国家碳信用机制;独立碳信用机制是独立非政府组织管理的标准和信用机,如黄金标准(Gold Standard)和核证减排标准(Verified Carbon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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