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达摩克利斯之剑”的传统互联网技术在实现输出高效、便捷功能的同时,也自带技术性隐患,实践中呈现出三方面问题。(1)数字技术的自动化隐患问题。数字技术所带来的司法自动化,在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成本的同时,也在弱化诉讼的对抗性,降低了诉讼过程中的司法审查效能,个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受到挤压。(2)“跑”在互联网上的数据信息可信性问题。例如,基于
人工智能的大数据挖掘使司法机关取证能力呈现指数级增长,但这同时也带来涉案信息被技术性编辑或伪造的可能,进而引发数字时代的司法信任危机。(3)互联网技术背景下的数据安全问题。不同的司法部门、第三方机构之间出于信息被泄露、篡改等安全隐忧,易滋生“信息孤岛”、“数据壁垒”等现象,这极大阻碍了实践中司法大数据生态体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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