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案件工作业务交流中,有执法人员提出,某公司3年前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弄虚作假行为,在发现时已经过了两年法定追责期限,认为不能认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理由是在该公司完成自主验收并出具合格的验收意见后,其违法行为已终局。笔者对此持有不同观点。
修订后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调整为企业自主验收,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但实践中也存在环保验收“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的情形,埋下较大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风险隐患,应予以严惩。
依据《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环保“三同时”验收制度类环境违法行为包括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文件规定,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验收制度投入生产或使用,认定此类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并没有超出法定追责期限,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相比违反环保“三同时”验收制度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验收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更大,危害后果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果发现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虽然仍可依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却不能行政处罚,似乎有违背公正原则,有必要进一步探究其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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