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原因是这类造林的土地、林木以及减排量权属难以确定,且容易发生土地用途的变更,非持久性风险较高。比如道路两旁的绿化带,可能会因规划调整而被移除或破坏,其中储藏的碳势必会重新释放出来,失去碳汇功能。同时,像城镇绿化带的减排量及其收益权的归属难以确定。综合考虑,行业普遍认为这几种类型暂不适宜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但并不否认上述这几类造林活动可能产生的碳汇功能与生态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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