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个旨在减排的灵活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基于项目合作进行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2001年,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七次缔约方会议上通过了《马拉喀什协定》,规定了“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序”。
2005年2月《京都议定书》生效,同年11月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1次缔约方大会,即《京都议定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CDM国际规则。
目前CDM备案了共计117种方法学,所涉及领域包括:
能源——能源工业、能源分配和能源需求、制造业、化工、建筑、交通、采矿、矿物生产、金属生产、燃料的逃逸排放、HFC和SF6生产和消费中的逃逸排放、溶剂适用、废弃物处理造林和再造林、
农业等。
CDM签发的碳抵销信用可以通过场外交易签订协议并在联合国碳抵销平台注销,也可以在指定交易所场内交易。2015年,联合国碳抵销平台上线;截至2021年12月,约有45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CER通过该平台被注销。该平台不支持CER的转手交易,购买的CERs将直接注销,不进行所有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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