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国CCER市场交易工作,加强风险管理,《交易规则》为CCER交易建立了清晰的制度体系和必要的限制条件。
建立涨跌幅限制制度。《交易规则》规定,挂牌协议和大宗协议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挂牌协议涨跌幅为当日基准价的±10%,大宗协议涨跌幅为当日基准价的±30%。
设置交易冻结期。《交易规则》要求交易主体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产品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实行足额申报制度。《交易规则》要求交易主体申报卖出交易产品的数量,不得超出其交易账户内可用数量;交易主体申报买入交易产品的相应资金,不得超出其交易账户内可用资金。
实行最大持仓量限制。《交易规则》提出,交易机构将对交易主体的持仓量进行实时监控;交易主体的交易产品持仓量不得超过交易机构规定的限额。注册登记机构对交易机构实时监控提供必要支持。
建立大户报告和风险准备金制度。《交易规则》规定,交易主体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机构规定的最大持仓量的一定比例,交易主体应当及时向交易机构报告。
同时《交易规则》要求,由CCER交易机构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为维护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活动正常开展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不可预见风险带来亏损的资金。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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