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对
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联合监管机制做了总体要求,并对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环节和要求分别作了具体规定。具体来看,《条例》分别明确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条件制定、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具体管理办法制定、信息共享、信用记录制度建立等数据质量管理工作。除了国务院组成部门层面的联合监管外,《条例》还明确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规定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可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现场检查。通过上述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有助于充分发挥相关部门作用,构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联合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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