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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开展海南省大型活动碳中和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4-2-29 13:09

来源: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采取抵消方式实现碳中和


大型活动组织方可通过植树造林等方式以抵消活动产生的碳排放量,或通过购买海南碳普惠减排量、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国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碳配额)、国际自愿减排碳信用额(CER、VCUS)等进行抵消,推荐按照以下优先顺序选择:

1.鼓励通过植树造林、重点排放单位捐赠碳配额、公众捐赠个人碳普惠减排量等方式支持大型活动碳中和。

2.经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碳普惠项目,按照《海南省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琼环科字〔2023〕3号)相关要求开展碳普惠交易。

3.海南省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按照《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开展CCER交易。

4.国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按照全国碳市场交易规则开展碳配额交易。

5.国际自愿减排碳信用额,按照国际自愿减排市场规则开展清洁发展机制(CER)、自愿减排核证(VCUS)等国际自愿碳减排信用额交易。

使用海南碳普惠减排量实施碳中和的,按规定程序在海南碳普惠系统进行注销;通过碳配额、CCER、国际自愿碳减排信用额等实施碳中和的,按规定程序在相应的碳配额或CCER、国际自愿减排碳信用额注册登记机构注销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已注销的碳配额、CCER、国际自愿减排碳信用额应可追溯并提供相应证明,有关注销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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