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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两起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违法典型案例

2024-4-1 13:58

来源: 大连生态环境 作者: 市执法队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热电企业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案


案件简介

2024年1月4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交办任务,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某热电公司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开展调查。经查,按照国家规定该公司应在国家碳排放第二履约周期(2021年—2022年)内完成碳排放配额2802211吨的清缴工作。但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公司实际只完成第二履约周期内2500733吨碳排放配额的清缴,剩余301478吨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缴。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规定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规定。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以及《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限期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并处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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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

第四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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