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生命周期评价 (LCA) /生命周期清单数据库中的排放因子不能用于计算CBAM报告中的隐含排放量。但请注意,在2024年6月30日之前,即在2024年7月31日之前提交的报告,对于申报的每种进口产品,申报人可以使用其他方法来确定排放量。在这限定的时间内,可使用生命周期评价 (LCA) /生命周期清单数据库中的排放因子。此外,在2024年底之前,如果使用实施条例 (EU) 2023/1773 第 4(2) 条所述的合格监测和报告方法之一来确定隐含排放量,并且该方法使用生命周期评价的排放因子,则也是可行的。
如针对非欧盟运营商的指导文件第6.2.1节和表6-1所述,CBAM的隐含排放的概念比生命周期评价 (LCA) 和产品碳足迹 (PCF) 的范围更窄。因此,使用LCA数据库中的排放因子大大高估了隐含排放量。这与旨在反映EU ETS所覆盖的排放量的CBAM的设计背道而驰。在正式实施阶段,如果进口商使用这些排放因子,他们将被要求交出过多的CBAM证书。
但是,不能排除LCA数据库供应商将来开发CBAM兼容数据集的可能性。由于生产CBAM产品的设施运营商负责报告正确的数据,他们将能够使用这些数据库,只要数据库文件提供证据表明数据库值的系统边界适用于CB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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