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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可以使用不同的海关代表进行报关和CBAM报告吗?

2024-5-10 10:47

来源: CQC

根据过渡期内适用的报告要求,CBAM条例(第5条)规定CBAM商品进口商可以根据《欧盟海关法》第18条的规定任命直接或间接海关代表(参见第 952/2013 号条例):

- 在直接代表的情况下,欧盟境内的进口商将承担CBAM义务,而直接海关代表则保留报关员的身份。

- 如果欧盟境内设立的进口商任命了间接海关代表,并且后者同意,则报告义务应适用于该间接海关代表。

- 如果进口商未设立在欧盟成员国,则在任何情况下报告义务均适用于间接海关代表。

在过渡期间,对于同一报关单涵盖的CBAM商品,进口商不允许有多个间接海关代表。

对于在欧盟成员国设立的进口商,可以使用直接海关代表履行海关义务,并聘请服务提供商将CBAM报告数据输入CBAM过渡登记表。为此,进口商将授权该服务提供商访问过渡登记处,该服务提供商将以进口商的名义并代表进口商填写CBAM报告。这种情况下的授权遵循“雇主-雇员”授权模式,其中“雇主”是进口商或间接海关代表,“雇员”是服务提供商。请注意,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雇主和提供商-雇员用户都需要由成员国在UUM&DS中进行配置,进口商将负责(通过UUM&DS)将CBAM申报访问权限委托给服务提供商(当服务提供商作为雇员连接到CBAM登记表时,其使用的是已委托访问权限的进口商的EORI)。注意,进口商仍将是报告申报人,因此对CBAM义务负有法律责任。

对于设立在欧盟以外的进口商,间接海关代表将负责海关申报和CBAM 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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