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放单位还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
碳排放配额的清缴,但是不得超过应清缴配额的5%,而且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关联法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第三款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用于抵销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版权申明:本内容来自于互联网,属第三方汇集推荐平台。本文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论不代表链门户的观点,链门户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QQ:3341927519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