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对热力企业自备电厂实施独立配额核算,要求热电比(供热量GJ/供电量MWh)与设计值偏差±10%时,超出部分按基准值1.2倍核定。某电厂设计热电比2.5,实际达2.8,偏差12%,超额部分供热量=总供热量×(2.8-2.5×1.1)=总×0.05,对应配额=0.05×总×0.0631×1.2。文件规定熔断机制触发后,企业需提交运行日志说明偏差原因,未提供合理证明的按1.5倍系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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