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对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在绿证数据归集与报送中的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
北京、广州、
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须按照统一数据规范,于每月22日前通过网络专线将绿证核发所需电量信息推送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增量配电网、地方电网企业也需按规归集数据,并自行或委托省级电网企业同期完成推送。在报送时,需明确标注电量是否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此举旨在确保核发数据的及时性、规范性与准确性,为月度绿证核发工作提供可靠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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