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批准与新加坡的碳信用合作框架,正式开启两国间的 Article 6 碳信用交易。这是继印尼之后,东南亚又一关键经济体接入《巴黎协定》第六条的国际
碳市场。
根据 Article 6.2,新加坡可购买越南境内的减排成果用于实现自身 NDCO,越南则获得气候资金并保留部分环境效益。对新加坡这类国土小、本土减排空间有限的国家,海外碳信用是达成净零的现实路径;对越南,则是把林业、可再生
能源与甲烷回收等项目变现的渠道。
区域趋势清晰:从印尼到越南,东南亚正以双边协议形式快速编织 Article 6 网络。这对全球碳市场意味着合规需求的"东移"——当成熟市场(如 EU ETS 扩容)与新兴双边机制并行,碳信用的跨境流通规则与避免双重计算的会计制度,将成为下一阶段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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