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时发现,虽然在《通知》和《公告》中没有出现“禁止民众、投资人交易
比特币数字资产”的明确表述,此前在其他地区也有判定
数字货币合同无效的案件。
2017年12月,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在黄建与刘丽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川1011民初2958号)中表示:“比特币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虚拟矿机及其生产的基金币,实质上均是虚拟商品,二者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性质相同,在我国也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对于虚拟矿机及其基金币这种不合法的物,因标的物不合法,其交易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已完成代币(包括各种发行融资中使用的“虚拟货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
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公序良俗)而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此外,2018年4月,
浙江省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渐11民终263号)中提到:“因本案的标的物马克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故一审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上诉人应返还被上诉人款项亦无不当。”
链法律师团队负责人庞理鹏告诉记者:从上述案例及两个判决中,可以初步窥探出司法机关对于数字资产交易的态度,即:
1、比特币等数字资产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
2、因标的物不合法,交易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
3、以比特币等数字资产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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