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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区块链技术“监管”还是“治理”?

2018-11-5 14:16

来源: FT中文网

区块链与监管的悖离



区块链新规被质疑的不仅是“监管什么”,更是“能否监管”。长久以来,人们都认为对区块链的监管是不必要或不可能的。这首先是因为区块链分布式数据存储和记账方法,从而打破了中心化监管者对数据和信息的垄断控制;其点对点的传输机制和透明的共识机制,实现了陌生人之间的同步、协作和信任,从而不再需要传统政府机构的背书;更重要的是,凭借着智能合约的运作,合同得以自我执行,从而取消了国家强制力的存在。区块链去中心、自组织的性质令人们有理由怀疑中心化的、自上而下的监管究竟是否有效。正如Michèle Finck在分析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与区块链的冲突时所言:以数据控制者(数据处理者)为抓手的数据保护与区块链架构格格不入,前者必须做出调整。不幸的是,我国并未汲取这一教训,依旧重蹈覆辙。

区块链新规对中心化监管的强化比比皆是。例如,第四条项下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向国家网信办的备案登记义务,第八条项下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信息内容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第十三条项下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信息服务使用者的处置责任,第十六条项下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时的安全评估义务,等等。这些规定既误判了传统备案登记对区块链的适用性,也高估了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掌控能力,其结果必然徒劳而无功。

事有必至,理由固然。对区块链的监管必须遵循区块链自身的逻辑。为此,政府机构一方面要转变观念,用“区块链治理”取代“区块链监管”。这一转变意味着治理主体从“单一监管机构”转向“多利益相关方”,权力行使从“自上而下的强制性”转向“自下而上的协商性”,监管来源从“法律”转向“契约与软法”。质言之,政府可以推动行业协会制定区块链技术标准,将其作为合规的基本规则,然后借助独立第三方认证机构加以落实,再并通过监管机构的法律认可,确保其权威性和可执行性。另一方面,政府机构还应“师夷长技以制夷”,实现“以链治链”。事实上,这一技术已经出现。美国专利商标局10 月4日公布的文件显示,阿里巴巴提交了一项创新的区块链系统专利申请。该系统允许政府作为第三方管理员加入,从而获得区块链数据,同时,它还能向区块链网络发布“特殊处理指令”,当网络中的其他节点在确定指令为合法发布后,即调用法律预先设定的监管智能合约执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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