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要求。按照《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见附件1),建立二氧化碳排放监测和报告机制,核算本单位2022年度碳排放数据,编制初次碳排放报告并加盖公章,于2023年5月31日前通过碳排放管理系统
全球碳信用监管框架加速统一,合规成本上升
碳信用区域市场差异化发展,亚太地区增长强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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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R减排量抵销】减排量清缴碳排放配额需要几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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