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号令并未要求存量合同采用LPR作为定价基准,既然存量合同仍然可以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我们理解央行必然在一定期间内还会同时维持贷款基准利率的公布,只是在多久期间内维持公布以及在此期间是否还会对基准利率进行调整尚未有定论。并且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仍然是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这也是我们理解短期之内央行并不会取消公布基准利率的原因之一。
另外一方面,尽管央行并未溯及既往要求之前的合同按照新利率执行,合同当事方仍可能由于利率的差异主动提出适用新利率,对现有贷款的稳定性造成一系列影响。例如,如果LPR本次改革完善之后如期取得降息的效果,原来的合同(尤其是中长期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很可能要求将定价基准转为LPR,而不再以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为定价基础。如银行视情况同意部分借款人的要求,接下来可能要进行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如有)修订工作,但如果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借款人可能选择以目前较低的利率重新筹集资金并进行提前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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