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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建鹏:区块链监管立法,不妨“以链治链”

2019-11-3 15:12

来源: 新京报

以法律规则形塑区块链技术规则


其四,强化合格投资者门槛与投资者风险教育。

多年来,区块链领域的个人合格投资者和机构合格投资者,更多是学者争议与论讨的学理概念,在法律上则长期处于空白状态。除专业投资机构外,对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一直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在过去,ico炒作及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对投资者均没有门槛设置。个别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长期为完全不具有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提供(甚至诱导)期货合约交易,大量投资者损失巨大,甚至引发投资者向交易平台采用极端的维权事件。此外,境外某些ICO融资平台当前仍然无差异地向中国居民开放。因此,未来如果谨慎开放ICO融资或者虚拟货币交易,均需严格设定相应投资者门槛。

具体到区块链领域的法律规制与监管,区块链对立法与监管带来的这种挑战,需要监管者和立法者转变固有思维。

可以借助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法律和合同条款可以转化为简单而确定的基于代码的规则,这些规则将由底层区块链网络自动执行。技术规则将越来越多承担和法律规则相同的作用和功能。政府可借助代码,确保人们遵守法律。

通过将部分法律转换成技术规则,法律条文可由底层技术框架执行,减少监督和持续执行的需要。政府将区块链技术作为监管技术,对监管机构及整个社会都有好处──降低合规和执法成本,法律自动执行,减少法律文本固有的不确定性。如果这些系统获得主流应用和政府支持,将促成建立一个新的监管框架。在简单的禁令式监管之外,这一思路为中国提供了极为有益的启示。

区块链上可以部署不受第三方干预的代码,如果监管者鼓励区块链项目方将部分法律转换为代码,推动区块链领域的软件自治,就可以协调不特定主体的正当利益诉求。

当前,区块链技术距成熟尚有很大距离,监管者可以通过不同形式,形塑新规范,影响代码规则,最后通过软件实现区块链的部分内部治理,节约监管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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