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观众提问环节,有嘉宾提出,在当今社会,石油输出国可能面临着无法从更长的
供应链中获益、只是生产原油的情况,输出国无法在合作中获得更高的持股股权。那么,这种权力分配不均的现象会不会也在数字经济领域造成纠纷?
郭献川认为,类似情况的纠纷需要从第三方国家参与和创建互利结构两个方面进行协调。
首先,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数据的隐私保密工作,数据共享并不意味着全部数据的共享。当有第三方国家作为枢纽参与,双方国家在交易时均把自己的基础数据放在国内,由第三方国家作为枢纽进行分析,就可以保存数据的隐私,这也是发展区域内国际经贸合作重要优势之一。
其次,中国的数字经济产量很大,很可能处于世界领先位置。如果此时中国与周边国家共享自己的数据,那么就会造成上游由中国主导共享、下游行业是中国领先的情况,容易在国家势力层面引起各国担忧。
因此,一个互利的结构对于数据共享十分重要,也能有效避免纠纷的产生。
陈波回应,数字经济本身的发展就是在于处理自由与安全之间的矛盾。行业内不应出现垄断者控制核心数据,因为垄断者的出现会导致福利的递减,数据方出现垄断者造成的破坏性非常大。但是,数据也不能在无监管的情况下自由流动,大量的数据外泄对人的生活会带来很大的困扰。所以,如何对数据进行有效、有序地管理,是摆在学者与业内人士面前的巨大挑战,需要更多的研究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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