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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区块链存证效力范围,ipfs将支撑数据存储更高效与安全

2021-8-3 08:57

来源: 貔貅说FIL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出台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多重优势加身,区块链成为了有效的司法固证手段。但在“区块链+司法”推进的同时,一系列痛点也随之暴露:

1、由于效力和审核规则不明,区块链存证领域存在过度夸大区块链证据效力、误导当事人存证,以及混淆法院内部区块链技术应用与区块链存证的界限,利用法院背书等乱象,亟待予以规范;

2、区块链技术的底层架构、共识机制、节点数量和分布,以及存证主体的合法性、存证所依赖的软硬件系统乃至存证技术规范等因素,均可能影响到上链后数据的真实性;

3、区块链技术并不能保证上链存储前数据的客观真实性。

《规则》第十六至第十九条的诞生的意义,就是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规范区块链技术的司法应用,促进区块链存证行业有序发展,有效解决取证难、认证难问题,提升人民法院证据认定效率,推动完善互联网时代新型证据规则体系:

1、第十六条首次规定了区块链存证的效力范围:明确了区块链存储的数据上链后推定未经篡改的效力。但由于上链前数据客观真实性难以保证,因此该推定规则的效力范围仅限于“上链后未经篡改”,并非直接确认区块链存储数据的完整真实性;

2、第十七条规定了区块链存储数据上链后的真实性审核规则:数据上链存储后的真实性是可推翻的,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平台是否符合规定、平台与个人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平台环境是否符合行业标准、存证应用过程是否符合行业相关标准四个方面审查数据上链后的真实性;

3、第十八条规定了区块链存储数据上链前的真实性审核规则:当事人提出电子数据上链存储前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要求证据拥有者提供链前数据的真实性证明,包括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公证机构公证、第三方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

第十六条 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上链后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作出判断:

(一)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

(二)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

(三)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电子数据上链存储前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交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储前数据的真实性,并结合上链存储前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公证机构公证、第三方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作出综合判断。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该电子数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其真实性。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总的来说,随着应用不断深入与规范水平不断提高,区块链存证行业趋于有序,“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将更好地在司法工作中发挥作用,为深化司法改革提供推动力。

不仅仅是司法方面,区块链技术在智慧城市、政务服务、医疗健康、文化娱乐等公共服务领域,供应链管理、产品溯源、数据流通等实体经济领域以及金融领域都有着广阔的应用空间。可以说,区块链技术将支撑各行各业的高质量发展,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

随着需要被存储数据的持续增加与多样化,区块链技术需要满足更高、更新的要求。在这之中,未来或将成为区块链基础设施的 IPFS 分布式存储技术,其意义毋庸置疑: IPFS 的高效分布式存储能够承接区块链在数据存储方面的优势,同时极大地弥补区块链存储效率低、存储成本高、扩容难等问题,从而更好地支撑区块链技术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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