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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数字资产物权论:区块链数字资产,法律该如何保护?

2022-1-28 15:35

来源: 腾讯研究院 作者: 司晓

区块链数字资产法律保护的未来方向


在立法和司法层面确立分类保护的基本思路

经过多年的学术界讨论和产业界纷争,《民法典》顺应数字时代的发展潮流和产权需求,率先在2017年3月通过的《民法总则》(即《民法典》总则编)第127条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该条所处位置来看,《民法典》已明确网络虚拟财产、数据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尽管并未明确它们究竟是何种民事权利的客体。而且《民法典》建立了涵盖物权、债权等传统财产权利,以及知识产权、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无形产权的广义财产权利体系。在此背景下,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的财产属性备受学界和产业界关注。

笔者认为,要精准地建立区块链数字资产的保护规则,前提在于厘清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区块链数字资产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这三个概念的从属关系应为: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区块链数字资产。首先,数据作为一个最大的范畴,其上难以一刀切地设立类似物权的绝对性权利。[22]

事实上,互联网上的大部分数据没有任何经济价值,不需要用财产权制度加以保护,即便有经济价值的数据,如餐饮点评网站积累的用户评论等,用产权理论去确权和保护也没有必要,如司法实践中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妥善处理了平台间的纠纷。而网络虚拟财产则是数据中需要用法律来保护的特定类型的部分数据,包含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据和非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据,虚拟财产和区块链数字资产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因其不同属性和特征需要采用不同的法律框架来予以保护。

具体来说,虽然区块链数字资产在本质上也是资产的数据映射,但区块链技术使其克服了成为所有权客体最难以逾越的特定化障碍,而且一旦产生,也不会依赖于发行商、服务提供商的技术支持,是独立存在的,因此具有被物权保护的基础。而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个大范畴,包含账号、虚拟物品等诸多种类,既有大量不特定的虚拟物,也有虽然是特定的,如在服务商的系统内被实名登记的,但因其产权、权能的行使有赖于特定服务商的配合,因此只能是债权,是主张特定权利、享有特定服务的凭证。

在经济社会全面数字化转型的今天,重新思考和梳理无形财产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区块链数字资产、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无形财产正在快速发展,其重要性持续凸显。对于这些新型无形财产,需要根据其不同性质与特征来配置相适应的财产权保护规则,不宜进行一刀切立法,以保持严密的逻辑自洽性并更好适应纷繁复杂的现实。

笔者认为,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采取分类保护的方式。初步思路是,对于区块链数字资产等具有排他支配可能性、符合物权特征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将其纳入物权的保护范围并明确规定其物权保护规则;而对于不具有可支配性或具有较弱可支配性的其他网络虚拟财产,则基于其具体机制、模式和特征,予以合同债权、新型财产权益等形式的保护。

在这一模式之下,司法在面对特定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时,首先应判断其是否具有作为物权客体的排他支配可能性,如果答案是“是”,则考虑予以物权保护;如果答案是“否”,则根据具体情形予以其他形式的保护。就目前而言,在未来立法对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作出分类保护规定之前,司法实践在处理NFT等区块链原生数字资产时,可尝试对现行物权制度进行必要的扩大解释,在不违背物权制度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将其纳入物权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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