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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数字资产物权论:区块链数字资产,法律该如何保护?

2022-1-28 15:35

来源: 腾讯研究院 作者: 司晓

结论与展望


经过十多年发展,区块链技术已被证明是数字资产创设、发行、登记、存储和交易的有效方案,支撑起了蓬勃发展的数字资产市场。借助区块链和NFT,信息互联网成为价值互联网,互联网时代的数据可以变成可确权、可支配、可流通的财产,并最终形成基于线上原生数据和内容的经济系统。正因如此,各国已将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技术视为未来几十年的突破性技术,纷纷将区块链上升为国家战略。[24]

区块链数字资产随着NFT的火爆开始破圈,尽管目前有炒作成分,但它的底层逻辑对于推动未来虚实结合下的全面数字化社会发展是值得肯定和思考的。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在法律领域,区块链数字资产和智能合约的蓬勃发展,都进一步丰富、拓展了1999年劳伦斯·莱斯格提出的“代码即法律”的理念,并让“法律即代码”这一新的理念逐渐变成现实。

可以想象的是,未来数字资产和智能合约应用场景将会进一步丰富和繁荣,而包括同质化通证、NFT、智能合约等在内的区块链系统与人工智能、虚拟现实(VR)、物联网(IOT)、游戏等事物的结合,将创造更多可能性。一个正在实现的可能性是最近火爆的元宇宙(Metaverse)概念,一个虚实集成,能够无限扩展、延伸的开放性的未来世界。尽管关于元宇宙的具体定义尚无定论,但统一的数字身份和有效的财产、经济系统,应是其必须具备的底层架构。基于区块链和智能合约等技术的发展,来构建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框架就显得特别重要。

最后,就本文主旨而言,区块链数字资产作为一类新型无形资产,显著地区别于游戏道具等传统网络虚拟财产,持有人基于私钥可以对其施加排他支配与控制,这与物权理论最为契合,足以使其成为物权客体,被物权法体系接纳,而且不违背物权法的基本精神。

所以,现阶段应将区块链数字资产视为物权客体,按照物权规则进行保护。除此之外,未来还要继续探讨区块链数字资产和智能合约的法律地位,承载链外权利的各式“通证”是否为合法有效的登记、权利凭证(物权凭证)、金融工具,法律对基于区块链的签名、时间戳、确认以及“文件”的认可,数字资产交易和智能合约的法律救济、责任承担、管辖以及分布式自治组织(DAO)的法律地位、责任承担机制等。惟其如此,才能确保区块链数字资产和智能合约等技术和应用的持续创新,从而在制度层面满足未来数字经济的发展需求,迎接全面到来的数字社会。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18ZDA145)

参考文献

[1]Melanie Swan,B l o c k c h a i n :Blueprint f or a New Economy,O'Reilly Media,2015, p.vii.

[2]ERC-721 和ERC-1155 是区块链平台以太坊上的非可替代通证(NFT) 标准,为追踪和转让 NFT提供了基本功能。

[3]N i c k Tomaino, “Digital Collectibles: A New Categor y o f T o k e n s Emerging, ”https://thecontrol.co/digitalcollectibles-a new-category-oftokens-emergingfb991c1dffff6a,2020年 4月20日。

[4]《中伦区块链法律实务报告 2.0版 》,http://www.zhonglun.com/uploadfifile/c/ 中伦区块链法律实务报 告 2.0 版 .pdf,2020年4月20日。

[5]列支敦士登2020 年 1月生效的《通证和可信技术服务提供者法案》(Token and Trustworthy T e c h n o l o g y Service Providers Act)也从价值来源的角度把数字 通 证(Digital Token)分为这两类,即加密资产 是 作 为“ 空容 器 ”(Empty Container)的通证,而有现实价值背书的通证可以看作是代表某一权利的“容器 ”(Container)。See Teck Ming, “ K e y V i e w s o n 17 2 P a g e s L i e c h t e n s t e i n B l o c k c h a i n Act: Token and T r u s t w o r t h y T e c h n o l o g y ServiceProviders Act (TVTG),”https://www.oulu.fi/blogs/node/192427,2020 年 5月10日。

[6]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 年,第74页。

[7]张明楷:《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性质》,《法学》2015年第3期。

[8]吴汉东:《论财产权体系——兼论民法典中的“财产权总则”》,《中国法学》2005 年 第2 期。

[9]赵 磊:《 论比特币的法律属 性 —— 从HashFast 管理人诉 Marc Lowe 案谈 起》,《法学》2018 年第4 期。

[10] 杨延超:《论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中国社会科学》2020 年 第1期。

[11]陈兵:《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保护进路》,《人民论坛》2020年第27 期。

[12]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 年, 第41页,第40页。

[13]崔建 远:《准物权 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60页。

[14]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年,第21页,第19—20页。

[15]刘家安:《物权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年, 第12页。

[16]孟勤国:《物的定义与〈物权编〉》,《法学评论》2019年第3 期。

[17]吴汉东:《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究》1997 年第4 期。

[18]吴汉东:《无形财产权基本问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年, 第18—20页。

[19]梅夏英:《数据的法律属性及其民法定位》,《中国社会科学》2016 年第9 期。

[20]梅夏英:《虚拟财产的范畴界定和民法保护模式》,《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 期。

[21]构成独创性表达的信息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

[22]参见司晓:《数据要素市场呼唤数据治理新规则》,《图书与情报》2020 年第3 期。

[23]杨延超:《论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中国社会科学》2020 年 第1期。

[24]汤道生等:《产业区块链》,北京:中信出版(26.710, 0.32, 1.21%)社,2020 年,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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