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管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
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提及“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但虚拟商品是经济术语,而非法律概念。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比特币的法律定位形成统一意见,认定其为虚拟财产。
例如,吴某与
上海耀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2019)浙0192民初1626号]、李某、布兰登•斯密特诉闫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9)沪01民终13689号]、陈某诉张某返还纠纷案[(2020)苏1183民初3825号]等案件中,法院认为比特币通过“挖矿”产生,需要购置、维护相关的专用机器设备,支付耗电
能源的对价才能获得。同时其可以产生经济收益,具备价值性;其次,比特币的总量受算法的影响恒定为2100万个,具备稀缺性;最后,比特币的持有者对比特币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使其具备可支配性,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虚拟财产,又称网络虚拟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虽明确其受法律保护,但未对其概念、适用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本着司法实用主义的态度,并不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作出直接判断。因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符合财产属性,故适用财产权法律规则进行保护。
版权申明:本内容来自于互联网,属第三方汇集推荐平台。本文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论不代表链门户的观点,链门户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QQ:3341927519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