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数字藏品平台将作品上链的主体,可能是作品的著作权人、作品实物的所有权人,也可能是没有任何权利的第三人。如果没有任何权利,而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铸造为NFT数字藏品并发行、销售,将侵害他人的著作权,其中也涉及平台责任。2022年4月20日,
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奇策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在被告经营的平台上,有用户在未经作者授权的情况下铸造并发布“胖虎打疫苗”数字作品,该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数字作品,同时赔偿奇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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