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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区块链技术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

2022-8-16 10:38

来源: 上海市法学会

个人在区块链中的角色定位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14条、15条及第4章,个人作为信息主体,可以同意/撤回同意处理个人信息,并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查阅复制权利、有限制的转移个人信息请求权、更正补充删除请求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解释说明的权利等。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主体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中对于个人实现个人信息权益的逻辑是清晰的,即个人要自愿明确地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其个人信息,在随后的处理过程中,个人利用享有的多项权利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处理行为进行约束,并可随时撤回同意,以充分实现个人信息权益。然而在区块链中,上述保护路径同样将受到挑战。我们从个人同意与个人权利两方面进行分析。

1.个人同意

首先讨论关于同意的问题。区块链中用户自愿上传数据,一旦公开即向全部节点公开(不同于中心化技术中仅向中心化节点公开),那么该公开是否等同于向社会公开,是否会导致再度使用无需经个人同意?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6款规定“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无需经个人同意,第27条也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明确拒绝的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个人同意。”GDPR第9条(1)规定特殊类型个人数据(包括种族、民族、政治观念、宗教信仰、基因数据、生物识别数据以及和健康、个人性生活或性取向相关的数据)不可处理,第9条(2)(e)规定若是数据主体已经明显公开(manifestly made public),则第9条(1)规定不适用。GDPR的规定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类似,但对于如何认定明显公开并未做进一步解释。

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档法案》(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 Electronic Documents Act,下称PIPEDA)规定了公共电话簿、商业手册或者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的信息,属于已经公开的、再度使用可以不经个人同意的信息。该规定较为明确,但区块链是否可类比报纸、杂志、书籍?如果可以,对个人而言,上传数据就意味着不再受到保护,而是自己选择向全链公开。如果不可以,再度使用链上个人信息仍需获得同意,那么如何监管并获得同意又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2.个人权利

在区块链中个人行使权利所面临的第一个障碍来自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不确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章规定的各项权利有一个共同特征,都存在一个协助实现个人权利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而在区块链中,按照我们前面的分析,认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存在困难与不确定性,如此,对于区块链中的个人而言,如何实现各项权利同样存在困难与不确定性。

另外,区块链中各项权利的行使存在技术障碍。如对于更正、补充、删除请求权的实现,从技术上看,区块链中要实现对存储信息的更正、补充、删除,首先需要区块链至少51%的节点同意,同意之后,还需要重建整个区块链以对每个区块重新写入数据并验证,这个过程虽不能说完全无法实现,但成本之高之复杂无法满足个人信息保护的日常需求。对于知情权、决定权、查阅复制权利等,这些权利的初衷是为了赋予个人获取自己信息的权利,也是进行更正、补充、删除的基础。但在区块链中,困难并不在于个人是否可以要求获取自己信息,而是获取了之后也无法更正、补充、删除,设置这些权利的作用与意义将会大大削弱。

3.离链存储

针对个人同意与个人权利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现有技术中存在初步可行的解决方案,即离链存储。离链存储是通过将数据存储在线下可信的第三方服务器中,限制链上节点对数据的读取。为保证数据安全、不被篡改,离链存储的数据将生成相关交易的哈希值并公布在链上,若链下存储数据发生变化,链上哈希值将随之更改。该技术不只可以更有效地保护数据,还可以降低数据存储成本,能够较好地回应我们前面提到的数据更正、补充、删除问题带来的挑战。不过,离链存储也存在争议,其中最被人诟病的是需要一个可被信任的第三方存储机构,有观点认为这将使区块链失去存在意义。针对此,以太坊采用了“状态通道”(state channels),是一种用于执行交易和其他状态更新的“离链”技术,也就是说,交易的大部分内容仅经区块链认证在线下完成,若出现任何问题,可以回溯到链上交易中的“稳定内核”。此外,也有其他无需第三方机构的离链存储技术,包括挑战-反应模型、离链签名模型、指定计算模型、弱合同痕迹模型、内容寻址存储模型等,都在回应第三方机构所带来的质疑。

可以说,个人在区块链中的角色定位与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认定密切相关,与技术发展密切相关,如若没有相应规则及技术支持,无论是讨论个人同意还是个人权利,都很可能沦为纸上谈兵,个人仍旧只能是“被赋予很多权利的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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