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为数字人民币具有价值特征,在法律上具有“物”的属性,具备物权的一般特征。数字人民币属于特殊动产。货币是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种类物,可通过同品种同数量的物相互代替使用。数字人民币作为价值尺度与交换媒介的统一,决定其本身不具有“个性”,它所表现的价值以所表示的货币单位来计算。
因此,用户使用数字人民币时,将根据其代表的价值实现财物交换,完成债务清偿。数字人民币是典型的消费物。消费物是指同一人不能因同一目的反复使用的物。数字人民币作为交换媒介,其流通性远远超过其他财产,一经使用即转入他人之手,原所有人不可再使用,是典型的消费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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